赣市府办字〔2016〕8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
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全市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完善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条件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确权颁证、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信用环境等基础工作,确保达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条件。
(二)依法合规。坚持有法有据,筑牢法理基础,涉及需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三)有序推进。总结和推广会昌、信丰、赣县三个国家试点县成功经验,动员和指导其它县(市、区)逐步完善相关基础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积极申报和组织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市域全覆盖。
(四)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配套政策,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完善基础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成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时间节点及单位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确权颁证。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市委农工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粮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农村“两权”价值评估、抵押登记流转交易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并实现多级联网,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责任单位:市委农工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信用环境。加快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提高农民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阶段:申报批复
(五)评估基础条件。完成试点条件基础工作的县(市、区)向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对提出申请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进行基础条件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六)组织试点申报。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在评估的基础上归集各县(市、区)申请,统一逐级向省、国家农村“两权”指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七)争取试点批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要按照程序,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力争申报试点地区获得国家指导小组批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
(八)明确时间节点。各县(市、区)要完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流程和运作机制,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全覆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九)制定细则办法。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指导试点银行搭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和实施架构,出台贷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健全风控机制。各县(市、区)出资成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基金,出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十一)完善抵押处置。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 鼓励通过平台挂牌流转等方式,帮助承贷银行实现抵押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委农工部、各县(市、区)政府〕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
(十二)总结试点经验。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流程和运作机制,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剖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全市“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年度评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赣州市“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金融和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工作局、市委农工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粮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州银监分局、赣州保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导落实各项金融惠农政策。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拓宽渠道,强化宣传。各县(市、区)以及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途径,宣传农民“两权”抵押贷款政策,让全县广大基层干部、农户熟悉“两权”抵押贷款政策和办理流程,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项目调查摸底工作,重点选择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作为试点对象,协助银行做好项目推介、联系对接、入户调查、项目筛选等贷前审查工作。试点银行要针对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满足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需求。
(四)完善考核,强化督导。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要加强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调度考核。
附件:1.《赣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
作实施细则(试行)》
2.《赣州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
附件1
赣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有人。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合规、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第二章 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在双方当事人在依法依规、公开平等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过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村委会)鉴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乡级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条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信息发布、融资担保、抵押登记、交易公证等服务平台。
第七条 通过流转交易所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并查询审核后,由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性证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三章 评估抵押
第八条 抵押评估。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的评估服务机构,评估方式可采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农村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九条 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到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受理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予以抵押登记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保管。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条件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不超过承包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各试点银行要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受理申请、抵押评估和调查上报工作,贷款审批后,做好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工作。
第五章 风险缓释
第十七条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各县(市、区)政府出台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施保费优惠机制,逐步提高农作物的保险保额,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借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该推行直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可以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奖励机制,每年由县(市、区)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净新增额进行考核并实施奖励。
第六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贷款人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依法采取贷款重组、转让、变更、变现、诉讼以及由村集体进行回购等形式处置抵押物,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赣州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农民住房所有权人。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合规、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第二章 转让交易
第四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交易要在保证农户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
第六条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民住房转让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信息发布、融资担保、交易公证等服务平台。
第七条 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交易取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三章 评估与抵押
第八条 抵押评估。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的评估服务机构,评估方式可采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九条 抵押登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登记,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领取保管。
第十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制定、价值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对象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贷款条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农民住房财产权评估价值。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六条 对符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各试点银行要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完成受理申请、抵押评估和调查上报工作,贷款审批后,做好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工作。
第五章 风险缓释
第十七条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各县(市、区)政府出台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民住房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扩大农房保险覆盖面,实施保费优惠机制。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鼓励借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保险。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可探索推行直接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可以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奖励机制,每年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照金融机构发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净新增额进行考核并实施奖励。
第六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试点县(市、区)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农民住房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房屋的使用权归抵押权人所有,鼓励通过贷款重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逐步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偿还贷款本息为止。也可由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购或由房屋所在经济组织成员购置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五条 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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