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
琼府〔2017〕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央农办2017年“三重”工作方案》(中农办发电〔2017〕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旅发〔2016〕157号)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百镇千村建设、全域旅游、脱贫攻坚、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等决策部署,抢抓国家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机遇,现就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分享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农场、基地加强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境风貌建设,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一二三产业“三产融合”、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发展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的“共享农庄”。通过发展“共享农庄”,使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美。
(二)建设原则。
1.坚持以农为本。坚持农地农用,突出农业特色,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融合,挖掘农业多元属性,拓宽非农功能,实现“农旅文”深度融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以文创促销售树品牌。保持农村田园风光,留住乡愁,保护好青山绿水,实现生态可持续。着力构建企业、合作社和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参与建设经营农庄,获得地租、劳务、入股分红、品牌溢价等多种收入。
2.坚持规划管控。在符合省域空间“多规合一”和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编制市县、乡镇农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将农庄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内容,逢建必报,强化农庄民宿(客栈)建设的体量、高度和风貌管控,民宿(客栈)不能超过三层,充分体现海南地域特色。严禁以农庄建设为名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
3.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全面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调动多元化主体共同发展“共享农庄”的积极性。政府重点做好顶层设计、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防止大包大揽。
4.坚持资源共享。把农庄建设与全域旅游、百镇千村建设以及休闲农业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积极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将农庄整体经营与个体经营相结合,实现资源互补共享。
5.坚持试点先行。根据市场需求,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有特色、积极性高的村庄、农场、农业基地先行试点,探索可持续、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到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起。
6.坚持助力脱贫。把发展“共享农庄”和脱贫攻坚紧密结合起来,优先在自然环境良好的贫困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村发展“共享农庄”,形成贫困户与经营主体利益共同体,通过土地入股、出租、在农庄务工等方式增加贫困户收入。探索运用“共享农庄”理念开展生态移民扶贫。
7.坚持绿色理念。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理念,保护乡村好风光,美化山水林田湖,打造田园绿色美,防止农村变成城市的缩小版。
8.坚持彰显文化。精心创意设计,提升品味格调,多种形式挖掘利用展示海南村落文化、特色民居、红色文化、黎苗文化、农耕文化等,体现海南地域风情人文之美,打造“当代精品、后世文物”。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各具特色的“共享农庄”。 针对不同类型的目标消费群体,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建设“共享农庄”。
产品订制型。以个人订制和团购订制等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海南热带特色农产品认养、直供等订制服务。对消费者认养的农作物建立档案,佩戴标识,严格按照约定标准进行生产,并确保消费者可现场或以视频等方式实时查看生长情况。产品成熟后,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个性化包装、处置,既可以配送到指定地点,也可以进行代销,将销售收入返还消费者。鼓励省外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菜篮子集团、酒店、企业、学校等机构在我省市县直接投资“共享农庄”,建立海南产地与内地消费者之间稳定的直销关系,推动解决海南农产品价格波动大、滞销等问题。
休闲养生型。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宅基地,发展特色民宿客栈,吸引消费者特别是“候鸟”前往农庄休闲养生度假,为美丽乡村提供产业支撑,使农庄和美丽乡村成为既有“面子”、又有“里子”的田园综合体。打造“民宿+农地”休闲养生产品,将农庄农地按一定面积或农作物按一定数量分块,把经营权租赁给“候鸟”人群、城市居民,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事体验。
投资回报型。消费者及投资主体通过众筹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发展“共享农庄”,农庄为消费者及投资者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指导、托管代种代养、产品销售等配套服务,消费者及投资者按约定获得实物或投资收益回报。
扶贫济困型。引导消费者及投资主体与贫困村或贫困户直接对接,消费者认养贫困户的农作物或者承租贫困户的农地、农房,贫困户通过出租土地、房产或以土地、房产入股获得财产性收入以及通过打理农庄获得务工收入,打造贫困户和消费者利益共同体,实现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
文化创意型。立足特色资源,树立文创理念,吸引各类艺术家、创客利用品牌设计、故事挖掘、艺术再造、农业科普等文创艺术方式,打造集人文要素、生态要素、科技要素、创意要素于一体的特色农庄。
(二)加强“共享农庄”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持农庄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农田水利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建设水肥一体化、沼气、田间废弃物回收等设施,确保农庄达到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要求(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完善农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推进光纤进行政村,并向农庄延伸(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南有限公司)。完善物流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推进快递下乡工程(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提升旅游功能,完善农庄及周边的道路、景观、旅游厕所、生态停车场、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等设施,实现农庄景区化。加强农庄规划设计和农房建设的风貌管控,保护自然山水格局。(责任单位: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三)打造标准化“共享农庄”品牌。 建立健全由基础通用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类别标准组成的“共享农庄”标准体系,并进行认证。特别要按照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为消费者提供绿色、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支持农庄建立农业物联网系统和可视化监控系统,实行全程可视化生产,实时监测农产品生长情况,对产品实行标识和编号管理,确保质量可追溯。加强“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与监管,强化农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所有上市农产品定量检测,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南有限公司)
(四)开展“共享农庄”专项营销。 设计全省统一的“共享农庄”品牌形象,提高辨识度,增强社会认知。公开遴选专业营销公司,开展推介,打造国际旅游岛“共享农庄”品牌。开展线上、线下推广活动,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以及电视、报刊开展线上宣传,与知名电商平台合作推广,吸引广大消费者(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全省各级政府要把“共享农庄”作为招商推介的重点大力营销推介,扩大“共享农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旅游、农业部门要把“共享农庄”作为海南旅游的亮点和重点在国内外大力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委、省商务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
(五)搭建“共享农庄”网络平台。依托天涯社区建立统一的省级网络服务平台。经认证的“共享农庄”,可进入省级平台,共用“共享农庄”品牌,参与省级平台组织的集中宣传营销活动,并在平台上发布产品。平台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及时清理下线不合格产品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农庄。(责任单位: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
三、开发建设模式
(一)整村综合开发模式。 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整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建设民宿和其他相应设施,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将整村农用地进行统一规模化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二)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 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村庄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升级,其房屋可以出租。将村庄部分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三)基地开发模式。 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利用农业基地内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等建设管理用房,或利用基地已有的建设用地建设民宿,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四、运营机制
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农民三者关系,确定合理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健康发展的合力。政府重点负责政策引导和规划引领,营造有利于“共享农庄”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农民通过合作化、组织化等方式,实现在“共享农庄”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业。
(一)以企业为主体。 按照“企业+农民”或“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的模式,由企业以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整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或利用企业自身土地、房屋资源,进行“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经营。
(二)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 按照“农民合作社+农民”的模式,由农民合作社以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整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进行“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经营。
(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 把发展“共享农庄”作为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组织村集体成员参与“共享农庄”建设,增强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让农民通过参与“共享农庄”建设分享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成果。
五、融资模式
(一)股权融资。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建设农庄。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出让部分所有权,引进新的股东,实现增资。
(二)借贷融资。 各类投资主体以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为主要方式进行债权融资。对农庄重点项目,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资信良好的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可以发行企业债。
(三)众筹等创新融资。 各类投资主体可采取农产品众筹、民宿建设众筹、农产品预售等创新融资模式。以众筹的方式让消费者直接参与到农庄的建设中来,解决农庄建设的资金问题。
(四)产业基金。 由政府、企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农庄投资基金,参与农庄投资建设。基金由专业投资机构负责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
六、农民共建共享机制
(一)租赁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从农民手中租用土地、房屋等,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兑现农民土地、房屋租金收入。
(二)股份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入股给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土地、房屋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利益分配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农民获得土地和房屋股份收益。针对有土地、无资金、无技术的贫困户,积极动员他们把闲置、撂荒土地入股加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领取分红。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生产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企业以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订制的方式,将农民自有分散的土地,组织纳入到“共享农庄”生产合作,农民按保底价获取收益,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获取营销差价、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收益。
(四)劳务承包或务工参与共享机制。 农民承包农庄的生产管理和其他订制服务,完成任务后,获取相应的劳务承包收入,超额完成的享受额外的分成收益。农民在农庄务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七、扶持政策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担保补贴、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将发展“共享农庄”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由市县政府按照主管部门不变、资金用途不变、使用渠道不变的原则,加强对省级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海洋、旅游、住建、水利、科技、商务、质监、扶贫等有关部门资金安排的统筹协调和资金整合,增加对农庄发展的投入。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渠道支持发展“共享农庄”试点建设。将发展“共享农庄”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等规划统筹,争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专项建设资金、其他相关专项中央投资及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扶贫办、省农信社联社、海南银行,各市县政府)
(二)创新金融保险政策。 积极拓宽农庄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对发展“共享农庄”提供信贷等多元化产品支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信社贴近“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丰富等优势,围绕“共享农庄”,设计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农庄建设融资、配套设施建设融资、供应链融资、支付结算等服务。发挥本土银行客户资源丰富优势,引导存量客户参与发展“共享农庄”。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以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三权三证”抵押融资试点工作,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木入股等方式参与建设,积极探索农庄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存货抵押、订单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大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畜禽产品抵押、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农庄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农庄运营主体通过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基金融资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保险公司针对农庄经营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整合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采取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发展“共享农庄”和可持续营运提供多方面的保险保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信社联社、海南银行)
(三)落实用地政策。 对农庄中发展设施农业的,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依法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共享农庄”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和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逢建必报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农垦农场通过盘活农村及农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共享农庄”。农庄建设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批准后,应优先保障林地征占用定额指标,并按照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合理的农庄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适当建设住宿、餐饮等设施,延长消费者在农庄内停留的时间,增强农庄的休闲度假功能。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鼓励文昌市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政策发展“共享农庄”,取得经验后适当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文昌市政府)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出台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积极盘活撂荒土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四)支持相关农业企业发展“共享农庄”。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农业企业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积极发展“共享农庄”,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垦地联合建设农庄的机制,统筹利用资源,形成政府支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导产业项目投资的建设模式。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要充分运用公司投融资平台作用,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直接投资、股权投资等模式,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支持我省贫困地区发展“共享农庄”。(责任单位: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供销社、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各市县政府)
(五)鼓励市民下乡参与建设“共享农庄”。 鼓励能人回乡、企业家下乡、知识分子下乡、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创业创意、休闲养老养生、乡村办公,发展“共享农庄”。对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空闲农房建设“共享农庄”配套民宿设施、组建乡村休闲游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开展休闲养老、创业创新、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由市县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其用水用电价格,给予当地农村居民同等价格。对发展“共享农庄”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给予奖补。对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创业创新的,优先安排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给予农业科技示范户待遇,享受贷款贴息。鼓励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兴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经验收达标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各市县政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层面成立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发展“共享农庄”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各市县政府要比照省设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本意见精神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参与。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积极开展试点。 围绕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村庄、农场和基地开展试点。按照农田田园化、产业融合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以自然村落、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统筹开发,全面完善基础设施。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要以现有具备条件的村庄、农场、基地为依托,积极申报建设试点农庄。各市县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严格试点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和考核评价,不断完善试点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
(三)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共享农庄”评选办法,建立评级、授牌、奖励和动态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建设水平。每年评选“超爽农庄”,在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时取消称号。(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组建“海南共享农庄联盟”。 组建农庄联盟,对各市县发展“共享农庄”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和市场自律。编印出版海南“共享农庄”年度发展报告及宣传推广黄页,塑造农庄文化,管理“共享农庄”品牌。(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