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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7〕53号

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为农垦改革提供土地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的工作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全省各级政府为主体、权责到位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工作机制,力争于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全省国营农场土地确权存在的遗留问题,推动海南农垦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确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开展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土地确权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二)坚持分类确权。对土地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已经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的,要全面审核,确保档案资料规范完整,优先发证。对土地权属清晰,但尚未测量、指界签章的,市县国土部门和农场要主动对接,制定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农场要积极向争议地市县政府申报,由市县政府组织调处确权。对已经依法确权,被周边村、居民占用的,不属于土地确权范围,依法通过协调、诉讼等方式处理。

  (三)坚持稳定确权。稳定是前提,土地确权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要提前部署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对矛盾比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区分情况,个案解决,避免简单粗暴的处理手段和过激言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要依法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对拒不退出、无理取闹的,以及借土地权属纠纷制造事端的,要坚决打击,确保社会稳定。

  (四)坚持积极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场社土地权属纠纷成因复杂,协商解决是化解矛盾的主要和有效途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工作目标

  截至目前,全省农垦系统未确权发证土地166万亩(含已移交市县管理9个农场未确权土地16万亩,其中:争议地63万亩,详见附件)。此次农垦土地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目标是:

  (一)2017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第一批开展国营农场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的21个国营农场存在遗留问题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二)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第二批开展国营农场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的21个农垦国营农场、农科所和已移交市县管理的9个原国营农场遗留问题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按照边确权边建档边录入的方式,2018年12月底前,同步建立完整的农垦土地产权管理数据库。将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继续由省农垦国营农场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场社土地权属处理组协调推进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国土、林业、农业、财政、农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完成辖区内农场土地确权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农垦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政府各有关部门、农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权登记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提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指导解决林地权属争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各时期的影像等成果,指导解决非林地权属争议,协调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确权登记经费保障工作,做好资金监管。

  (三)落实工作经费。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决定,农垦农场遗留问题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经费标准为35元/亩,省和市县各负担17.5元/亩)。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市县负责的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省级资金未下达之前,由市县财政先行安排各自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定期会议制度、督导检查制度、成果验收制度。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农场每半月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工作进度,遇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到各市县进行督导。

  (五)强化责任追究。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要将农垦农场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列为重要的专项工作,严格领导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力、延误进度要求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要启动问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方法步骤

  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具体按照以下步骤环节进行。

  (一)准备工作。一是摸清底数。全面摸清农垦未确权及纠纷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数、面积、位置、权利人等情况。二是收集资料。包括近期的航片和地形图,各权属单位的土地权源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三是技术培训。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法规与技术培训。四是宣传动员。积极做好农场和周边镇、村的宣传。

  (二)权属调查。调查核实每宗未确权土地的权利主体、权属来源、土地类型与界线、界址点;核定界线、界址点;组织当事人实地指界签章等。形成完整的权属调查成果记录,包括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权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等。

  (三)地籍测量。采用GPS动态定位等符合国家和我省技术规范的测量技术、设备进行地籍测量,包括界线测量和界址点测量,绘制宗地图、地籍图。

  (四)权属审核。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交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权属审核。

  (五)公告。经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六)注册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不动产权证书,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颁发不动产权证。

  (七)归档管理。将土地确权登记材料按地籍编号及权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培训。各农场和市、县(区)有关单位要深入动员和宣传解释,让群众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对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专题系统培训,使基层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使技术人员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二)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测量面积,经公示确认后据实登记。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要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依政策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精神,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妥善解决。

  (三)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坚持质量优先,坚决避免搞“夹生饭”。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要采用符合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开展测量工作,查全、量准、记清。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真正把每个阶段、每个节点的工作做细做实。要建立健全信息应用平台,管好用好成果。

  附件:1.海南省农垦各农场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确权工作任务表

  2.农垦已移交市县管理农场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确权工作任务表

  附件列表: 琼府办5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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