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琼府函〔2017〕1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东方火龙果示范园(深加工)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东府〔2016〕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方火龙果示范园(深加工)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市局部调整《东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修改),将项目选址范围内的规划用途为一般耕地3.7501公顷、林地1.9247公顷、坑塘水面0.0777公顷和工矿用地0.9122公顷,共计6.6647公顷土地的规划用途调整为独立建设用地。同时,将八所镇5.7525公顷城镇用地核减调整为一般耕地3.7501公顷、林地1.9247公顷、坑塘水面0.0777公顷。
二、你市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实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
三、你市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图件、数据库更新等工作,严格规划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