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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重点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省重点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项目建设年”和“科学规划年”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措施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了一批省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当前,我省重点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还存在项目准入审查把关不严、用地报批前置文件审批周期较长、选址不合理及不符合相关规划、征地拆迁难等问题,影响了重点项目建设。为切实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省重点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科学、合理申报省重点项目,在申报本市县、本部门重点项目时,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国土环境资源、林业、海洋渔业、水务、规划、住建、工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特别是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保准入等情况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合理确定我省重点项目。凡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用地选址不落实、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动态管理,对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有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完备、建设用地不落实、年内不具备动工条件的重点项目要及时调整退出当年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要建立省重点项目业主诚信档案,对项目业主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曝光。
二、加强省重点项目用地的调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省重点项目用地选址和规模。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本市县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我省产业政策的要求,科学论证,合理比选,确定项目用地选址,避免因选址不符合规划影响项目用地报批。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园区内安排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的投资强度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和现行的土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严禁以重点项目名义圈占土地以及闲置土地行为。
三、加强省重点项目用地行政服务工作。各市县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住建、规划、林业、海洋渔业、环保、水务、工信、社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前介入,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速提效,积极做好重点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占用林地、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洪泛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节能减排、社保审核等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为项目用地审批创造条件。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做好项目用地审批服务工作。
四、切实做好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工作。要根据各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年限、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等情况,按时序分期予以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中的重大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第三产业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项目具备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条件、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并按实际动工部分安排用地指标。
五、有效解决已有省重点项目用地选址不符合规划问题。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已有重点项目用地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规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调整或局部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多渠道保障省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各市县应积极引导省重点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有效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压力,避免因土地转用及征收审批、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周期过长影响项目落地。加快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积极利用区位调整、指标调剂等方式,对已经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但未能实施征收、供应的土地加以盘活利用,多途径解决省重点项目用地。
七、严格省重点项目用地环保审查把关。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政策以及主体功能区和环境功能区等规划要求,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湖泊、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以及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重点公益林等环境敏感区域安排建设项目。
八、切实做好省重点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各市县要根据本市县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完成的周期,尽早筹措耕地开垦资金,提前12年实施耕地开垦项目,储备补充耕地指标,避免因补充耕地指标不足影响项目用地报批和建设。
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省重点项目征地程序,确保社会稳定。加快我省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更新调整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督促市县更新调整并报经省政府颁布施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要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逐一制定省重点项目征地工作方案,严格时间节点,及时高效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要落实征地拆迁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实现和谐征地,确保社会稳定。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动态调剂和统筹使用。省政府将适时开展对各市县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用地保障服务及时、用地报批进度较快的市县,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对服务工作滞后、影响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市县,将按照有关奖惩机制实施问责。此外,对已单列下达给市县(含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的省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使用节余以及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后进行全省统筹调剂安排,市县不得擅自调剂使用。对已收回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再视其后续具体用地情况进行安排。实际使用中出现缺口的,市县应及时提出追加申请,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统筹指标中予以追加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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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3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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