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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统筹有序的基本原则,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结合“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功能要求,通过推进海绵型新老城区、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推进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推进自然生态修复,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三亚市作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加强规划引领,强化规划监督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市县编制“多规合一”规划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突出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

         (二)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用地许可、规划审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管控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强化规划监督。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范围。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江河湖水系的行为,有效保护现状江、河、湖、水库、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

         三、统筹推进,加大设施建设

         (一)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二)推进海绵型建筑小区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新建建筑小区和既有建筑小区改造过程中,提高建筑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花园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绿地率。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等微地形和蓄水池。

         (三)推进海绵型道路广场建设。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采用透水性铺装材料。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大型露天停车场、广场推行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四)推进公园绿地建设。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增加乔灌木栽植量、丰富植物配置、加大透水铺装比率、合理设置雨水蓄水池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五)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快雨污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整体排水防涝能力。

         (六)推进自然生态修复。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四、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落实

         (一)创新建设运营机制。主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二)加大政府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统筹有序,避免大拆大建。

         (三)做好融资规划。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滚动规划,积极做好项目融资规划,针对具体项目的属性和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从源头上促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主动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对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并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规模倾斜,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优先支持与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相结合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五)抓好典型示范。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有条件的村镇,在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海绵型村镇。

         (六)抓好组织落实。市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市县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主动推进PPP模式,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必要资金支持;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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