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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南部棚户区船艇小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民生工作举措、改善生活环境、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已作出关于西南部棚户区船艇小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7〕33号),对西南部棚户区船艇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部门
  黑河市棚改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黑河市机场路、船艇大队围墙、兴农街、力波佳园围合区域(详见用地界线图)。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西南部棚户区船艇小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
  四、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与征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签约期限自2017年7月22日至9月9日(50日)。
  五、被征收人权利事项
  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西南部棚户区船艇小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6日


                
附件:

西南部棚户区船艇小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该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黑河市机场路、船艇大队围墙、兴农街、力波佳园围合区域(详见用地界线图)。
  二、签约期限
  自2017年7月22日至9月9日(50日)。
  三、征收地段基本情况
  (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征收房屋主要为砖木结构平房及砖木或砖混结构烧火楼,附带有砖棚、板棚、板杖子等附属设施。
  (二)该地段基础设施落后。
  四、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
  黑河市棚改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一)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二)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项目评估机构为黑河正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哈尔滨隆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评估额的30%。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用于合法经营的,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选择货币补偿时,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外,另行给予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评估额30%的照顾补偿,前款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和此项照顾补偿金额两项累加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为50.00、60.00、70.00、80.00、90.00、100.00、110.00、120.00平方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的实际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为准。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不属于商品房范畴,将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如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需补缴相关税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抽取的签约顺序号选择楼号楼层。征收现场设置公示栏,设计图纸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详见现场公示图):
  现房地点:欧亚荷畔部分住宅房屋。
  新建安置房地点:北国明珠二期;五中新区地段部分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楼梯间石材踏步、钢扶手,外墙刷涂料,进户门为防盗门,水泥砂浆地面,塑钢窗,封闭阳台,普通照明灯具。内墙刮大白、普通窗台板、卫生间铺地面砖、安装座便器、洗手盆(此5项未施工安装的,按每户1800.00元结算)。
  产权调换具体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住宅房屋,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可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60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安置房屋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400.00元计算;上靠两个标准户型以上增加的面积部分2层和5层按每平方米2500.00元计算、3层和4层按每平方米2600.00元计算。剩余面积部分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原房屋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6层住宅房屋安置的,房屋补差价格给予优惠10%,即:上靠第一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440.00元计算;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160.00元计算,上靠第三个标准户型及以上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200.00元计算(如层高超高按每平方米2450.00元计算、价格不再优惠10%)。
  被征收人选择6层住宅房屋附带阁楼安置的,上靠第一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600.00元计算;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400.00元计算;上靠第三个标准户型及以上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00元计算。
  上靠第一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算、按每平方米1600.00元计算(选择6层不带阁楼安置的,按每平方米1440.00元计算)。超过上靠第一个标准户型的面积差从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面积中扣除。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按每平方米2400.00元计算(选择6层不带阁楼安置的,按每平方米2160.00元计算),上靠第三个标准户型及以上面积正常计算。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选择2—6层住宅房屋安置: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住宅房屋,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可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6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安置房屋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400.00元计算;上靠第三个标准户型及以上面积均按每平方米2600.00元计算。
  直接选择7层及以上楼层住宅房屋安置:一是直接选择7层住宅房屋安置的,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可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900.00元计算;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700.00元计算;上靠第三个标准户型及以上面积按每平方米2900.00元计算。二是选择7层以上(不含7层)住宅房屋安置的,上靠户型增加面积的价格以7层价格为基础,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00元。三是选择高层顶层住宅房屋安置的,上靠标准户型补差价格与2—6层一致。上靠第一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算,其中,2—6层及顶层按每平方米1600.00元计算,7层按每平方米1900.00元计算,7层以上(不含7层)以7层价格为基础,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00元。超过上靠第一个标准户型的面积差从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面积中扣除。上靠第二个标准户型的,2—6层及顶层按每平方米2400.00元计算,7层按每平方米2700.00元计算,7层以上(不含7层)以7层价格为基础,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00元。上靠第三个标准户型及以上面积正常计算。
  3.被征收人的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住宅房屋正在用于合法经营的,且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另外,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的20%面积给予照顾,并按住宅标准予以安置。被征收人要求非住宅房屋安置的,在满足非住宅被征收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应对原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总额,可按拟购买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优先购买,并根据原房屋补偿总额与拟购买的非住宅房屋市场价值总额互相结算差额。
  4.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
  5.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给予产权调换: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一)搬迁费
  1.征收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计发搬迁费,一次性搬迁费低于600.00元的,按600.00元计发。
  2.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发;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计发;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每平方米35.00元计发。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费。
  4.住宅房屋在征收时正在用于合法经营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被征收人搬出原房屋的搬迁费可比照非住宅标准计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安置的,第2次的搬迁费按照住宅标准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过渡期限内均为自行安置。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通知时止,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发。
  2.多层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自逾期之月起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计发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住宅房屋在征收时正在用于合法经营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按住宅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
  1.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被征收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按上年度月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对未达到纳税起征点免于纳税的被征收人,按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00元计发停产停业损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损失=(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个月)×6个月
  3.住宅房屋在征收时正在用于合法经营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可比照非住宅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八、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配租、配售,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2.被征收人持有《黑河市爱辉区城市居民低保证》的,给予8000.00元补助。
  3.被征收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给予一、二级5000.00元补助;三、四级3000.00元补助。
  4.被征收人为建国前老干部、抗美援朝等老军人、癌症患者的(需出具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给予5000.00元补助。
  享受补助的被征收人范围是指户口簿登记居住地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地址相符,且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直系亲属。
  以上证件或证明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二)奖励
  搬迁奖励期限为签约期限的前30日,超过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则没有奖励。
  1.在签约期限前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完成搬迁的,按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件1户(1证)奖励30000.00元。
  2.在签约期限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完成搬迁的,按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件1户(1证)奖励25000.00元。
  九、附属物及室内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由黑河正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定;室内装修的价值由黑河正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定。
  十、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补偿
  (一)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市城乡规划局或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二)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的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安置或补偿。
  十一、凡已给予补偿、补助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十二、相关政策
  (一)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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