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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日

 

 

 

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

 

责任目标考核办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对《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专员)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市(地)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市(地)通报,并纳入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市(地)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市(地)市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市(地)通报,纳入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市(地),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地市级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市(地)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地市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市(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地)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市(地)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地)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六章 附 

 

  第十九条 市(地)政府(行署)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3日由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地市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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