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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当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核算,地下建筑为多层的,各层用地面积以当层建筑面积单独核算。地下第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设立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地下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人防工程、地铁站场等设施开发建设商服等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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