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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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