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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禁止在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禁止在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二甲沟水库工程项目规划区用地范围

    (一)二甲沟水库工程淹没区:黄海高程148.30米等高线以内区域。

    (二)水库枢纽工程:大坝上游自轴线向上15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大坝下游自轴线向下200米,左起大坝左端第一道分水岭,右至大坝右端200米区域。

    (三)岔林河引水工程引渠:以引渠外轮廓线向外左右两侧各20米以内区域。   

    (四)岔林河引水渠首工程:拦河坝及固滩工程上游外轮廓线50米以内,下游外轮廓线100米以内区域。

    二、在二甲沟水库工程规划区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除本工程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禁止改变土地用途。

    三、禁止向项目规划区范围内迁入人口。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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