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委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 省畜牧兽医局 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全省上下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解决全省农村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在全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节能减排的基础手段,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上下密切配合,统筹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力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重大行动,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中长期战略部署。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加强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民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农村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交织,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主要环境问题有:农村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乡镇工业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畜禽粪便和面源污染问题突出,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较为普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省农村仅产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分别达5.55亿吨和693.5万吨,而且绝大部分未得到有效处理,严重污染了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环境,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治理村镇生活污染、农村工业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为主要内容,以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美化农民居住环境为基本手段,强化农村节能减排,实施农业清洁生产,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相关力量,形成纵横交错的推进网络,集中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全省农村环境面貌的显著改善。
(二)基本原则。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基本解决农村环境及农村环保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条块结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多部门配合,纵横交错的推进态势。创新机制,突出重点。不断探索农村环保新模式,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以人为本,造福农民。通过开展联合行动,维护农民群众环境权益,使广大农民喝上干净水,呼吸到新鲜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生活在整洁优美的环境中。
二、行动目标、范围和完成时限
(一)目标及指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环境意识显著提高,严重影响农村和农业生产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格局初步形成,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到2015年,全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60%;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完成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清洁能源使用效率有较大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30%;农药施用强度控制在每公顷3公斤以下;化肥利用率提高5%以上;生态乡镇达到30%;生态村达到30%。
(二)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各县(市)所辖乡(镇)、村、屯;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所属农、林、牧、渔场。(三)完成时限。联合行动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2011年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协调和工作部署。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并启动试点。2012年至2015年为全面推进阶段,纳入联合行动范围内的各单位将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完成综合整治的基本工作任务。2015年年末进行总结验收。未达到《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的,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组织开展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严重、对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农村地区,提出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并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二)逐步解决生活污染,改善村屯环境质量。在农村各类人口聚居生活区域,制定生活环境保护制度,做到柴草出村或合理有序堆放,沿街植树绿化,边沟清洁整齐。建制镇按国家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居住分散、经济落后村庄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治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县域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在人口集中、垃圾产生量大的村庄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
(三)加强畜禽污染防治,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水平。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要在2013年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开展禁养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要进行畜禽粪便清运处理,确保在发展生产时不污染周边环境。生产者不能实现处置的,实行指定代为处置的方式解决污染问题。推广利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料和生物质燃料试点。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开展粮食主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等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协调机制。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工业污染,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农用土壤的污染。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强化对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开展农村地区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建立农村地区污染场地清单,严格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加快农村地区历史遗留的工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积极推进有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建立一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和示范工程。加大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五)充分利用农业废弃物,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生物肥料、低毒农药、可降解地膜等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建设不同类型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积极培育和发掘农业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布局的试点,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扩大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生产、生活中的份额比例。推广秸秆气化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工程,积极扶持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有计划地控制燃煤数量,采取清洁供暖方式,减少碳排放。
(六)强化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农村工业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严格环境准入,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对农业和农民生活环境有破坏或有影响的项目。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推进环境监管向农村延伸,每年确定主题,开展整治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专项督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提倡建设农村生态工业园区,已建企业要逐步搬迁到工业园区之中。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重点建设生态廊道。围绕河流、湖库划定连片保护区域,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开展退耕还湿、草原保护、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扩大造林绿化面积。严禁坝内开荒,坝内现有耕地有计划退出耕种。
(八)做好“十二五”期间农村重点污染源减排工作。各地要在做好农村乡(镇)生活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调查基础上,将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COD(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纳入全省“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科学核算减排基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方案。建立、完善和严格实施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的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开展农村重点污染源减排试点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预算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立项与审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组织拟定农村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推广;省农委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推广种植养殖业废弃物沼气发酵利用技术;省林业厅负责植树造林和村屯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划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的防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修编,指导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泥草房改造;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村间村内道路硬化建设的行业指导;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广播、电视宣传;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制建设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报纸、期刊宣传;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负责开展本系统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例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部署今后工作任务,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实用技术,推动联合行动深入开展。
(三)合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相关部门要协力做好列入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的争取工作。相关县(市)要做好项目准备和对接工作,充分利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契机,推动我省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
(四)实施年度工作考核。将联合行动作为生态县(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