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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一)编制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凡是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编制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办理采矿权手续时,须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送。原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现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须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严格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须包含《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的各项内容,编制完成后,根据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审查时要组织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严格把关,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中签署意见。
  (三)加强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要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细化施工设计,精心组织复垦工程实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四)加强土地复垦费用的收取和监管。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逐年计提土地复垦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前1年将土地复垦费用足额计提完毕。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土地复垦需要使用上述资金时,须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土地复垦项目初步设计向财政部门申领所需资金。
  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一)编制复垦专项规划。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统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或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编列专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复垦区域等。各年度实施计划要充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二)落实复垦项目资金。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变更项目库,整合各类资金,有计划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政府投资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资金量,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复垦项目的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时限等,经专家评审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组织实施;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报经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自行确定施工单位。
  三、土地复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土地复垦工作的局面。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管理,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组织好复垦项目实施,并依法查处土地复垦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依据《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复垦资金的征收使用。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土地复垦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监管,凡不按规定编报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核发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修订《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办法、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点等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和标准体系。
  (五)完善相关激励机制。要研究建立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的激励机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权利人以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积极开展土地复垦。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县级以上政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或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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