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守执行。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衡水市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区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条件、方式
(一)参保范围
在桃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桃城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因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户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条件
1.属于桃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09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征地且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
3. 家庭成员已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三)缴费年限和基准日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年龄认定时间,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省人社厅批准《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四)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
补贴原则。被征地农民不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区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状况,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并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条件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区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区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二、申报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统一交区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示一周。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员名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统一报桃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待所需保险费全部划入财政局社保基金账户由财政局拨付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补贴标准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一次性缴纳,缴费比例为2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由区人民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其中:20%缴费部分作为征地参保补贴由政府从征地时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支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8%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负担,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计算为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年限,但计算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男年满45-59周岁,女年满40-54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距年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差达到5年及以上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补差不足5年本人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年限的年度养老保险费补贴,一次性补差和年度参保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逐年参保缴费,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参保补贴,按年领取。
年度参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12%部分,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100%的,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100%计算,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具体领取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差加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差或年度参保补贴标准与同等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相同。一次性补差的政府承担部分,作为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享受年度参保补贴的,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0%为基数的12%部分核定,作为政府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
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建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补差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不同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地区政府支付终身。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的25%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记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区人民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四)风险基金。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的提取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解决。
五、有关政策衔接
(一)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征地参保补贴,享受补贴的标准与同等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相同;经核查重叠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重叠缴费期间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并领取养老金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企业缴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企业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企业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养老保险补贴补足5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在16至45周岁、女在16至40周岁,企业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养老保险补贴补足3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已在企业退休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区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足额划入预存专户,风险基金划入风险基金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持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审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牧、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区发展改革创新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风险基金,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以及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和参保人员名单;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区农牧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
(三)本方案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之日起实施。
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