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南部山区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红财农发〔2018〕75号
红河、元阳、绿春、屏边、金平、河口县财政局、扶贫办、住建局: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预〔2018〕15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并经9月12日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2018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南部山区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下达你们(分配详见附表),列入2018年度“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支出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9999-其他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办法
2018年南部山区专项扶持资金7500万元,其中:安排4000万元用于南部六县农危房改造,3500万元用于南部六县产业发展扶持。本次下达的4000万元主要用于南部六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及《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付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转结余综合治理办法(试行)》(云开组办〔2018〕2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有关规定,资金使用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严格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使资金使用惠及贫困人口。加强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与监管,严把资金拨付、使用、审批、兑付关,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高效。
(二)严禁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禁擅自降低扶持补助标准、随意调整扶持对象、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三)加快扶贫项目立项批复实施及资金拨付进度。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立项、评审、批复、实施。充分运用建档立卡结果,强化项目扶贫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减贫带贫机制,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各县市收到文件后,在10日内将项目安排计划(含政府审批时间)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后,在10日内下达资金。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复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启动项目实施,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督促检查,加快推进项目执行进度,确保资金报账进度。对到户补助类项目,可一次性拨付;对工程建设类项目,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补助总额的50%。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尽快结算报销,确保项目资金无结余。因项目推进不力,资金结转结余大,资金长期滞留挂账,影响脱贫成效的县,将在全州通报并扣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规模。
(四)严格项目库管理及公告公示。各县要严格落实《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开办〔2018〕109号)《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开组〔2018〕7号)有关规定,把好项目选择关,安排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并落实好项目实施事前公示和项目竣工验收事后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严格落实项目报备及项目台账管理。各县项目批复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清单一并报州住建局、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查,州住建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查。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工作台账,并督促乡镇、项目村做好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附件: 2018年南部山区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住建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