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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怀政办发〔2014〕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划地安置村民安置区建设与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地安置是指根据《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怀政办发〔2003〕6号)及政府有关规定,以被征收人房屋主房占地面积为依据,按“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标准配置安置用地进行安置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5+1”模式是指村民安置区房屋按照底层为柴棚,以上楼层为5层住房建设的模式。

第三条 在2012年9月8日《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市规划部门规划安排的安置用地及其遗留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划地安置村民安置区按照“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主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落实”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已明确的村民安置区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的,应当另行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

第六条 资金保障。

(一)土地报批、征收、“三通一平”未启动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实物量调查后编制的资金概算预存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财政设立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预拨给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专项用于村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凭市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与项目业主单位结算。

(二)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已完成的,“三通一平”未完成但已招投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资金继续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三)被征收人按10万元/亩的价格支付划地安置土地款。

第七条 规划审批。

(一)规划部门严格按照“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配置标准和安置户数审定安置区用地规模,安置区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征收安置部门负责认定安置户数及每户的安置面积。

(二)按照“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的村民安置区,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审批通过。

(三)按照“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标准配置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设计,调整容积率的,规划方案经市规划部门依法审批,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八条 土地供应。

(一)对已作出用地规划并明确安置对象、土地已报批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且已开工或经过竣工验收的村民安置区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安置部门核实安置资格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土地按保障性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征收安置部门,征收安置部门依法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后,与被征收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土地分户手续。

(二)对已作出用地规划并明确安置对象、土地尚未报批且未开工建设的村民安置区,先行以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建房手续,安置房建设任务完成后按本条第(一)款依法转为国有出让地。

(三)对已作出用地规划并明确安置对象、已按公开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民安置区,如土地竞得人不是安置户,须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安置部门核实,确属安置户且符合安置标准的,由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为安置户办理房产登记、土地分户手续。

第九条 手续办理。

(一)已交付使用的村民安置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房屋竣工验收,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征收安置部门核实村民安置资格及安置标准和村民安置区规划设计条件。房屋竣工验收后,征收安置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产登记、土地分户手续。

(二)采用自建、联合建设的村民安置区,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征收安置部门,征收安置部门依法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经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备案后,征收安置部门依法申请为被征收人办理房产登记、土地分户手续。

(三)经批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联合开发建设的村民安置区,采取按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规划条件、建筑面积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给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其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税费缴纳。

严格村民安置区建设管理。按照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进行建设的安置房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

(一)村民安置区自建。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进行建设。手续办理时,经批准调整规划指标的,超出规定的建筑面积,需按规划调整时现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擅自改变规划指标的,经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后,需按规划调整时现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批准时现时实际用途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现时实际用途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

(二)联合建设。联合建设是指被征收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进行重新规划,以村民分户安置的土地进行联合建设的。

1.由村委会牵头,被征收人联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申请,提供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按新规划进行建设。项目建设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2.按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

3.超出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视同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时,经批准调整规划指标的,需按规划调整时现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擅自改变规划指标的,经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后,需按规划调整时现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

4.被征收人安置用地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按批准时现时实际用途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现时实际用途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

(三)联合开发建设。联合开发建设是指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以分户配置的村民安置区土地联合开发的建设行为。

1.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联合开发建设申请及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

3.超过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土地竞得人在手续办理时,经批准调整规划指标的,需按规划调整时现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擅自改变规划指标的,经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后,需按规划调整时现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

4.被征收人安置用地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竞得人按批准时现时实际用途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予以查处,竞得人并按现时实际用途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

(一)参与安置区开发或建设、与村民合作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建设资质。

(二)合作单位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依法按程序确定。合作单位需按20万元/亩的标准预存建设进度保证金,并经80%以上被征收安置户书面同意。一个安置区确定一家合作单位。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征收安置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合作单位、自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式,依法按程序取得建设资格。已经开工或已完成建设任务的,应完善招投标手续。未按程序私自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不发放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水电供应。

(一)供水、供电部门凭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征收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村民安置区办理临时用水、用电开户手续。

(二)供电高压线路至变压器(含变压器)部分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临时水电的接通应充分考虑建成后生活用水、用电的负荷。

(三)按照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的“5+1”模式、层高0.8的间距进行建设的安置房,按照1000元/套的标准包干收取生活用电开户安装费用;生活用水按照每户首套1000元、其余1700元/套的标准包干收取开户安装费用。超出的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村民安置区土地不得非法买卖或转让。

第十四条 村民安置区房屋竣工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质监、消防、公用事业、人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成立安置区建设清查小组,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征收安置办等相关单位组成,对村民安置区建设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安置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虚假及重复安置的,取消安置资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规(税)费。

第十六条 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且房屋尚未拆除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选择《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现房安置或统规统建安置方式。其以划地安置方式安置的土地由征收安置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村民安置区应尽快按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交地后只承担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2012年9月8日前已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且房屋已拆迁完毕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支付: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700元;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违规分户、骗取安置或重复安置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收回其取得的安置土地或追缴其非法所获安置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安置区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怀化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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