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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决定

吉政发〔2012〕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停止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中 “六、优惠政策(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中 “四、优惠政策(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房屋登记后即可进行交易。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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