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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6〕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吉发〔2014〕17号)发布实施以来,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城镇人口增长缓慢、城镇结构不合理、城镇化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围绕推进 “一融双新 ”工程,落实 “三去一降一补 ”五大任务,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打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平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同步推进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配套改革,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门槛。

  (一)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

  1.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意见,到2020年,实现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省公安厅负责)

  2.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的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配合)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3.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5.完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村转移人口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全面开展农村低保 “补差式 ”救助,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缩小城乡差距。(省民政厅负责)

  6.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同城同等待遇,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7.实施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 ”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8.积极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和培育劳务经纪人等试点,每年农民工市民化培训5000人;在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区和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省就业局负责)

  (三)着力改善 “三区 ”人口生活环境。

  9.加大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简称 “三区 ”)危房改造力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 “三区 ”危房改造任务。(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10.着力提升 “三区 ”道路和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水平。(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11.推进 “三区 ”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大力推进资源枯竭矿区产业转型,积极发展林区林下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2.积极稳妥开展生态移民,开展生态保护试点,引导推进 “三区 ”人口向中心城镇和中部地区转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13.改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实现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省财政厅负责)

  14.落实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加快补齐城镇功能短板,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品质,增强承载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

  15.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6.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点实施列入国家规划的长春铁北、吉林哈达湾等10个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六)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17.加快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 “断头路 ”,加强城区道路微循环系统建设,提高道路通达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8.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2016年年底建成并试运营长春地铁1号线,2017年底建成地铁2号线。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9.加快城市静态停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设地下停车场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七)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

  20.加快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地下管网,到2020年,全省力争完成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11433公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21.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工业基地搬迁、旧城更新、道路整治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力争全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22.研究制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3.总结白城市国家海绵城市试点经验,推动其他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及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更新相结合,加快建设雨水滞留设施、雨水收集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建成海绵城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例不低于20%,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推动新型城市建设。

  24.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严格绿色建筑标准,加快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加快城市绿地系统建设,逐步消除城区裸露地面,支持建设城市下沉式绿地和湿地公园。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5平方米;全面开展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江(河)岸城市景观建设,到2020年,新建穿城流域景观带196千米,城市流域景观带建设里程达到307千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25.加快推进人文城市建设。全面开展城市设计,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山水风光、建筑风格。注重旧城改造中文化遗迹、城市记忆、历史传承、民族风情的保护,加强新城新区建设中传统文化元素融入。打造汽车、山水、冰雪、电影、琵琶、剪纸、农民画、二人转、长白山采参习俗等地方特色城镇文化品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26.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施 “宽带吉林 ”工程,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网络,在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白城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建设云计算中心;推进辽源市、磐石市、抚松县等13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和长春市、吉林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建立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应用体系,实施智能交通、智能水务、智能医疗、智慧社区等专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27.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居民区同步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全省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28.全面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大城市与周边城镇开展医疗联合体,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到2020年,全省每个县(市)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至少建立1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医院,每个区域中心城市至少建立1所妇幼保健院,3-10万人口小城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万人口小城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小城镇设置1所公办卫生院。(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9.加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电影院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区域中心城市全部建成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实现行政村、社区室外健身器材全覆盖。(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共同负责)

  30.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城镇每千名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达到36张。(省民政厅负责)

  31.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人防设施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障用水需要和饮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加快培育长吉大都市区、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加快补齐我省城镇体系结构不合理短板,推进大城市提质、中小城市扩容、小城镇特色发展,培育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增加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数量。

  (十一)加快中部城市群建设。 

  32.推进中部城市群与哈长城市群做好战略对接、规划衔接,推动实施四(平)梨(树)、松(原)前(郭)同城化和辽(源)白(泉)一体化,做大做强四平市、松原市、辽源市等区域中心城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强化核心城市功能,加快发展长春新区和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打造长春大都市区,构建吉林大都市区,加快长吉一体化进程。(省长吉图办、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34.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加快建设长春至白城(途经松原)铁路扩能改造、吉林市枢纽西环线工程等续建项目,推进沈阳至吉林(途经梅河口)铁路电气化改造、长春至图们铁路(长春至吉林段)电气化改造等新开工项目;加快中部城市引松供水、松原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二)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

  35.推动辽源市、松原市、白城市、通化市等区域中心城市提质扩容,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敦化市、珲春市、抚松县、双辽市、扶余市、大安市等重要节点城市完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集聚、承接、连接能力,将有条件的培育成中等城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6.以国家开展特大镇功能设置试点、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设市模式创新改革试点为契机,推动经济体量大、人口多的小城镇发展成为小城市。(省民政厅负责) 

  (十三)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

  37.加强县城和重点镇供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管道供气、集中供热县城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8.加强县城和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四)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和特色镇发展。

  39.推进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等18个重点城镇扩权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为重点,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试点镇所在县(市)制定放权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加大对授权事项的指导与监管,确保试点镇内部运行顺畅高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0.积极发展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等城市卫星型,磐石市明城镇等工业主导型,永吉县北大湖镇等生态旅游型,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历史文化型,梅河口市山城镇等商贸流通型,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等产业特色型,大安市安广镇等交通枢纽型,珲春市敬信镇等边境合作型小城镇,逐步构建城市郊区的新市镇,打造具有地域、文化、生态、民族风貌的特色镇,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融合延伸进程,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融合发展平台,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

  (十五)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41.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抓好村庄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到2020年,小城镇基本实现等级公路连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2.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村光纤到村,推进宽带网络向自然村的延伸。(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43.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改造。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深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省教育厅负责)

  44.推动城市医院对县、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建立城市医院中高级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制度。(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5.鼓励发展农村民办文化,扶持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省文化厅负责)

  46.继续实施新农村 “千村示范、万村提升 ”工程,启动新一轮410个重点村建设。(省农委负责)

  (十六)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7.实施 “互联网+现代农业 ”行动,突出发展生态型、智慧型、效益型、特色型、开放型、安全型农业。(省农委负责)

  48.积极发展粮食、畜禽、特产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吉林长白山人参 ”“吉林杂粮杂豆 ”等具有独特地理标志的品牌。(省农委负责)

    49.积极培育引进加工型、流通型、服务型、技术型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省农委负责)

  50.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配套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51.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 “快递下乡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52.推进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53.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高质量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对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15219名贫困人口,结合土地整治、流域治理、城镇化、土地流转、生态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分批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4.妥善解决好搬迁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搬迁群众可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搬迁居民可享受农村或城市低保、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完善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流转机制,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提供有效供给。

  (十九)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55.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56.探索推进在我省特困地区及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将部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

  57.严格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主要用地指标标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进一步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58.积极探索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全省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59.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60.依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稳妥推进长春市九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六、创新投融资机制

  围绕去杠杆、降风险,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创新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构建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二十二)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61.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采取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权授予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城镇化项目建设。(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加大政府引导力度。

  62.运用财政贴息、奖补和股权投资等手段,引导和带动民间、社会、域外资金投入。(省财政厅负责)

  63.鼓励地方政府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以及采取市场化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省财政厅负责)

  6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二十四)强化金融支持。 

  65.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积极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6.加强与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增加信贷规模。(省金融办负责)

  67.支持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省金融办负责)

  七、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二十五)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68.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和购房门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购房贷款利率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69.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0.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71.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进一步严格申请准入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动态监管,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2.建立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十七)加快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

  73.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租赁经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按职能分别负责)

  74.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八)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75.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76.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打印备案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

  将国家和省两级试点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加大各级政府支持力度和地区探索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的经验,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二十九)着力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

  77.推动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二道白河镇第一批试点地区重点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8.推动抚松县、梨树县、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第二批试点地区重点在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带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重点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实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着力推进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

  79.加快推进示范城镇建设。总结推广产城互动、规划管控、多元投资建设、城乡双向一体化、商贸促进、资源开发带动等多种示范城镇发展模式。推动各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再选择2-3个城镇,按照示范城镇发展模式推广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推动建成50个左右样板示范镇,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由 “乡”到 “城”的转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0.加快推进省级生态城镇化试点。深入开展敦化市、临江市、通化县、东丰县、镇赉县省级生态城镇化试点,在绿色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移民等方面,探索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城镇化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和上下互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部门政策实施协调配合和部门与地区政策联动,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

  (三十一)强化政策协调。

  81.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会同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和政策制定落实,强化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新型城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2.建立新型城镇化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和各地城镇化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

  83.各地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城镇化发展任务和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二)加强监督检查。

  84.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三)强化宣传引导。 

  85.利用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等主流媒体,发挥市场化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适时利用中国 —东北亚博览会等展览会议平台,大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重大政策举措和各地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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