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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5〕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改,以下简称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特别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大影响。为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修正案。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利于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吉林的总体目标;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充分认识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分级培训的原则,通过专题讲座或培训的形式,组织学习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使人民群众熟悉并能正确运用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对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具体组织实施。

  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对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程序、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以及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一)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要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准备证据材料,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签法律文书,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和依据。

  (二)积极出庭应诉。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积极举证,配合审理,充分论证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遵守诉讼秩序,不得伪造、隐匿、毁损证据,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或中途退庭。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得继续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于被变更或责令履行的行政行为,要按照法院的判决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

  (三)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总结行政应诉工作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与行政应诉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行政应诉重大案件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规定。省法制办要尽快修订、出台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四)建立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机制。不定期召开由政府部门与人民法院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情况,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以及操作实践等问题。通过信息交流、沟通协调,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

  三、严格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当前,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多是依据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如果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对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和对之前已发布并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将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的关键。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和机构的作用,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关,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事项符合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干预自主经营,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与当前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

  四、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重要目的之一,是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只有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行为适当,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质量。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保证行政行为合法。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要规范执法,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要公正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自由裁量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教育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规范执法仪表、语言、举止,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严格问责,对因不执法、乱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当等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行政应诉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行政应诉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监督指导,加大保障投入,经常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抓行政应诉工作,对于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要亲自出庭应诉,努力化解行政争议。要加强队伍建设,选调那些既熟悉行政管理又懂得法律,并具有协调、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同志从事行政应诉工作,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避免因为不当行政应诉而引起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方面的请示、咨询认真研究及时答复。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并帮助解决行政应诉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行政应诉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本地区、本部门加以交流和推广。行政应诉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将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培训、行政应诉、执行法院判决、行政应诉人员队伍建设、应诉工作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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