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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

晋中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16〕58号
111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6822晋中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晋中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十三五”时期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1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16〕7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搬迁项目。包括省级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一、晋中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扶贫公司”)
(一)负责接收县级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申报表》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二)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分别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上报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
(三)承接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本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并按照市财政局发出的资金拨付通知,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并将拨付情况报市扶贫办、财政局。
(四)归集市、县财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还贷资金,按期汇划至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还贷账户。
(五)与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项目所在县政府分别签订借(用)款合同及《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服务协议》。
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编制全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工作。
(三)审核县级申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四)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
三、市财政局
(一)负责将市级还款本息列入年度预算,按期将还款本息划至市扶贫公司。
(二)协助市扶贫办审核县级申报的贷款项目。
(三)负责督促、协调县级财政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县扶贫办(县农委)
(一)编制全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书。
(三)审核项目实施主体报送的贷款项目。
(四)按照约定用途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共管账户拨至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贫困农户等指定账户。
(五)对扶贫项目资金监控管理
五、县财政局
(一)负责将县级还款本息列入年度预算,按期将还款本息划至市扶贫公司。
(二)协助县扶贫部门(县农委)审核项目实施主体报送的贷款项目。
(三)协助县扶贫部门按照约定用途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共管账户拨至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贫困农户等指定账户。
(四)对扶贫项目资金监控管理。
六、县级项目实施主体
县级项目实施主体,是指各县政府组建或指定的具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的单位。
(一)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的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向市扶贫公司申报资金使用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支付材料及审批手续。具体包括:项目行政审批手续、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经县扶贫部门(县农委)、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使用项目资金。对贫困搬迁资金和同步搬迁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分账核算。

第三章 资金偿还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五部分,除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外,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实行省、市、县财政三级负担:
(一)建房及配套设施补助资金负担办法
国定贫困县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全部承担。有搬迁任务的省定贫困县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承担70%、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不承担。有搬迁任务的非贫困县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25%。
(二)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贷款负担办法
按照“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主要由使用县负责偿还本金和10%的利息。市财政通过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全部下达后,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超概、投资增加,进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或自行在两家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国开行)申请项目贷款。
各县对拖欠银行本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市级财政不予贴息,由造成拖欠行为产生的责任部门或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各县均应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单位账户)由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
市县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搬迁项目商业开发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相关资金也要及时划归共管账户。
第七条 市、县财政、扶贫部门、扶贫公司、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资金可复核、可追溯,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公司及当地财政、扶贫等部门及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市扶贫公司汇总后应及时向省扶贫公司及市财政、扶贫等部门报送。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市、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挥霍、浪费、克扣、挤占、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搬迁资金,除收回扶贫搬迁资金、抵扣下年度扶贫搬迁资金外,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表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XX市XX县项目
建设内容  
工程进度  
总投资额  
实施报账情况 本次第 次申请拨款 人民币(大写):
累计拨付资金 人民币(大写):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市)扶贫办、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扶贫公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扶贫办、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表样)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申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XX市XX县项目
建设内容  
工程进度  
总投资额  
项目资金审批手续 办理情况  
特殊情况说明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市)扶贫办、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扶贫公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扶贫办、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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