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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市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积极推广钢结构农房建筑的实施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积极推广钢结构农房建筑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发〔2016〕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省、州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全州积极推广农房钢结构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州政府《关于促进全州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凉府发〔2015〕10号)和《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凉府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州积极推广钢结构农房建筑,提高农房建筑抗震能力,促进建筑业和传统建材产业转型升级。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税、价格等手段激励钢结构农房建筑产业化发展。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钢结构建筑体系,加快发展钢结构农房建筑工程的装配技术,提高钢结构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市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震烈度、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专题研究制定钢结构农房建筑发展规划、技术路线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稳步推进,突出重点。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钢结构,在农村公共建筑、彝家新寨建设、工程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中积极推广钢结构建筑。

  (四)质量第一,农民自愿。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做到设计合理、使用方便,保证房屋的功能要求和质量安全。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用3~5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全州钢结构农房建筑主体和配套设施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完整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中钢结构使用比例,力争“十三五”期间,全州钢结构农房建筑占农村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

  (一)推进民居建设。建设凉山州钢结构农房建筑集中展示区,积极鼓励支持广大农村居民自建住房推广使用钢结构建筑。在彝家新寨建设、幸福美丽新村、藏区新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中,凡有政府资金投入的,推广使用钢结构集成房屋建筑。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使用钢结构民居发展指导意见,编制钢结构民居通用图集和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各生产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做好钢结构农房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保护。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确保钢结构农房符合当地抗震设防、防腐、防锈和防火标准。

  (二)统一面积标准。各县市的钢结构农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厨房、圈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对经济条件好且自愿采用钢结构建筑自建住房的农户,可放宽面积标准,按州不低于1000元/户、县市不低于4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以村为单位,根据本村实际统一建设保障性周转用房,用于解决本村孤寡老人的集中居住问题,其面积的标准不得超过每人25平方米。鼓励各县市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以县市为单位,与州内钢结构生产、施工企业对接洽谈,确定适合本地区钢结构农房建筑的户型,由企业按标准统一生产、施工。

  (三)完善相关措施。各县市要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建筑方案设计,加强成本控制,以统规自(联)建为主,自主自建为辅,研究落实资金补贴方式(州级补贴资金在脱贫攻坚专项基金中安排)。对新建钢结构农房建筑,按州不低于1000元/户、县市不低于4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贴(可直接补贴房屋建设,也可以补贴运输费用)。同时,加强对农村钢结构农房建设的指导,一事一议,确定建设方式。工程量较大的工程可由大型国企以施工设计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实施。

  (四)创新工作方式。对我州钢结构农房建筑按照统规自(联)建和分散自主两类方式建设的,依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凉山州钢结构农房图集及相关设计说明进行验收。其中,统规自(联)建农房质量竣工验收由自建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当地乡(镇)政府进行督促、指导;分散自主建设农房质量竣工验收由自建农户自行组织实施,自建农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加强质量监管。1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借鉴雅安灾后重建模式,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请项目管理公司或监理公司负责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针对边远农村电力保障薄弱,施工条件、施工检验装备差,符合上岗条件的焊工缺乏,焊接钢结构农房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的实际情况,钢结构生产企业生产的钢结构农房钢构件应在工厂加工,并采用现场销钉装配,不宜采用现场焊接方式。不得使用泡沫夹心板作为搭建材料。

  三、保障措施和督导问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印发<奋战五个月决胜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和彝家新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16〕108号)要求,在州规建局下设推广钢结构农房建筑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州规建局局长兼任。各县市政府是推进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推广钢结构农房建筑组织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二)强化协作配合。州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加强对彝家新寨、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钢结构农房建筑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农户入住等工作的检查、督导、监管,确保每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经信部门负责协调施工电力;农工、扶贫移民部门负责钢结构农房建筑的规划、数据统计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的技术指导;交通部门负责保障建设、施工道路畅通。乡镇、村、组要组织农户投工投劳,协助做好基础、场平、产品二次搬运等工作。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推进钢结构农房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让公众更全面了解钢结构农房建筑对提高建筑安全、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钢结构农房建筑在社会领域中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增强广大农户参与建设的自觉性。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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