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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

龙岩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6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我省《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07号)精神,参照《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13月)

    1.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2.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分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备案,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20154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4月~20206月)

    1.确定作业单位。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项目标段,及时组织项目招投标,尽快确定作业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收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3.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全市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原则上县城以下建制镇所在地宜采用1500比例尺全解析法开展地形测量,制作工作底图;农村村庄宜采用11000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底图。若已有符合上述地籍测量精度的图件,可进行修补测后制作工作底图。各县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要沟通协调,采用全县域航空摄影方式获取影像,分别制作相应的正射影像图,叠加相关信息,制作工作底图,达到一图多用,节约经费的目的。

    各县(市、区)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转换工作。

    4.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依据原批准用地文件,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地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调查,坐标系统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对不具备解析法条件,且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调查。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具体表格式样由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制定下发。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先试点,后铺开。各县(市、区)要选择一个乡镇或若干个村作为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对调查方法、确权政策等进行总结后全面开展。试点单位优先考虑从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的镇当中选择。

    5.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做法由住建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拆迁安置建房、受灾安置建房、旧房改扩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土地确权相关规定,做到应发尽发。

    6.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并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7.县级工作进度要求。

    2015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2016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0%

  2019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0%

    2020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612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各县试点镇完成后,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验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9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申请省级抽查。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研究解决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为成员单位(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政府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强化督促落实。建立健全月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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