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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

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以下称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5〕8号)、《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娄政发〔2014〕10号)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以市城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娄底市湘中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湘中棚改公司)为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市政府委托湘中棚改公司承建的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娄底市大科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娄底市2015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批)”“娄底市2014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批)”等3个项目
第四条  贷款遵循“统借统还、分级负责”“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由市级统筹,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湘中棚改公司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做好贷款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已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其中:1、涉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的项目应取得棚改立项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建设用地批复及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许可;2、涉及征收补偿的项目应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边界认定的文件,并取得立项批复、概算批复
(四)其他经市政府认可并符合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由湘中棚改公司作为娄底市棚改项目的借款主体对接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省棚改公司负责贷款融资工作,签订三方借款合同提出符合条件项目的资金需求和申报贷款方案,统一汇总、申报贷款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娄底市棚改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申报贷款的意见
第三章  贷款的分配和发放
第八条  根据湘中棚改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棚改公司签订的三方贷款合同的总贷款额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报批并纳入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棚改计划项目的情况,提出贷款额度分配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湘中棚改公司分别与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签订借款合同确定借款额度,明确还款责任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贷款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双控管理,分区对待对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分配的贷款额度,由娄星区财政局和娄底经开区财政分局对贷款资金实行“双控管理”;由娄星区和娄底经开区财政部门分别向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则同意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扣收对湘中棚改公司和万宝新区的贷款额度,由市财政局建立台账登记每笔贷款的流向,进行动态监实行“双控管理”。
第十条 湘中棚改公司、万宝新区、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或其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贷款资金账户湘中棚改公司还需开设资本金账户、还款资金账户。资本金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归集、拨付贷款资金账户用于承接省棚改公司划转的贷款资金;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还贷本息资金(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产生的各项收入)湘中棚改公司开设的贷款资金账户和还款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的棚改项目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贷款分配的额度内按月填报项目申请贷款明细资料,由湘中棚改公司汇总并经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报项目的资本金、贷款使用及偿还、建设进度及还款文件等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后,向省棚改公司申请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省棚改公司将申请的贷款发放至湘中棚改公司贷款资金账户后按发放额的2%扣除贷款利息周转金余款原则上当日拨至申请贷款的各棚改公司贷款资金账户。申请贷款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按到位贷款额度分摊
   第四章   贷款支付
第十三条  湘中棚改公司、万宝新区使用贷款资金时应填制贷款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有关的征地、建设、监理、招投标、保险等合同、支付凭证及其他经职能部门审核的资料市财政局根据《实施细则》中“双控管理”要求审核后拨付娄星区、娄底经开区支付棚改项目资金时,填制贷款资金使用申请表由娄星区财政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分局会同湘中棚改公司审核办理,市财政局只从额度上控制市湘中棚改公司根据财政审核的各公司用款申请额度统一向省棚改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拨付资金,并按财政审核的额度拨至各公司如资金不能一次拨付到位,按实际到位资金和申请比例拨付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或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棚改项目征迁资金监管专户,负责对湘中棚改公司、万宝新区用于项目征迁安置补偿的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并定期将专户结存资金的利息计算给各棚改公司。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湘中棚改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相关约定筹集和催收还款资金并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归集到还款资金账户7个工作日前将贷款本息划入省棚改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开立的账户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于本息回收日从省棚改公司账户完成扣收。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由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湘中棚改公司各自负责筹集资金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湘中棚改公司、万宝新区棚改项目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可增加配套商业面积收入、安置分配住宅(500元/平方米)回收资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贷款的还本付息,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贷款项目形成资产未征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湘中棚改公司设立利息周转金和还款周转金作为贷款还款的风险保障。利息周转金在贷款中按2%的标准计提还款周转金由湘中棚改公司及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和渠道筹集。
第十九条  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在还款到期日7个工作日前仍未足额将还款资金缴至湘中棚改公司还款资金账户的,市湘中棚改公司应予催收并按照有关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利息周转金或还款周转金垫付还款资金缺口。如使用利息周转金或还款周转金仍不能弥补还款资金缺口湘中棚改公司应书面向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报告。如逾期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或其他结算方式扣收市级财政收入的,市财政局将通过财政结算方式扣收并计算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城投集团、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绩效评估范围由市财政局提出评估办法,会同市绩效办实施评估考核贷款资金运行情况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棚改建设项目应实施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等程序同时,应加大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力度增强项目自身还款能力。
第二十二条  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湘中棚改公司与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所签借款合同明确的借款额度,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政府债务限额变化情况,将湘中棚改公司、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的贷款资金分年逐期纳入中央核定的全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管理娄星区的贷款额度由娄星区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处、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及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全程跟踪监督每笔资金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有违法行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贷款资金到位之日起实施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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