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122号)和《关于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2015〕143号文件)精神,加大我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是当前国家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纳入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要求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
在棚户区改造中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通过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政府搭建平台群众购买和纯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在不建或少建安置房的情况下对居民进行安置,有利于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医、上学;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加快居民安置进度;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减轻基础设施配套的压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推进机制,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依照《吕梁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制定政策,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平台搭建等基础性工作,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住建、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居民自愿。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自主决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要通过政策引导、宣传鼓励,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最大限度提高货币化安置的比例。
(三)让利于民。要依法依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通过适当提高补偿和奖励标准、开发企业让利和落实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激励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四)控制实物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安置,可选择“1+1”方式,一套实物安置,一套货币化安置去库存。
三、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住房安置方式,存量住房安置包括居民自购房、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和政府搭建平台群众购买安置。
(一)纯货币化安置。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居民,由其自由支配。
(二)利用存量住房安置。
1.自主安置。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通过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住房实现安置。
2.集中安置。政府集中组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3.团购安置。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即政府协调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选购。
各县(市、区)可通过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发放住房券(购房券)的形式,通过居民购买存量住房安置,给棚户区改造居民兑现购房奖励。棚户区改造居民持住房券(购房券)购买住房(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后,由政府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兑现结算,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补偿款和购房奖励在购房时一并兑现结算。
四、激励政策
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各县(市、区)政府还可在征收拆迁启动阶段,特别是制定本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拆迁补偿方案》时,制定有关激励政策,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一)财政支持。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投入,积极将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并应保尽保。中央和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可直接奖励给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补办法,实行“以奖代补”给予奖补奖励。
(二)贷款支持。对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优先予以支持,安置费用全部纳入贷款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可集中批量放款。对安置方式调整为货币化安置的贷款项目,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办理变更手续,快速放款。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的基础工作,积极与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对接,完善各类手续,满足金融机构融资放贷条件。
(三)税费优惠。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并选择货币补偿款购置房屋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或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房,最低首付2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居民,或对居民按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补偿奖励。各县(市、区)要按照货币化安置的不同形式,实行梯次补偿奖励。各县(市、区)还可根据实际,制定更多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
(五)民生保障。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目标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商品房库存较多的县市区要将货币化安置作为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渠道,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要整合相关机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加大指挥力度,做到统一改造规划、统一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统一补偿安置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要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强化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
(二)开通绿色通道。对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各项手续。要开辟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房绿色通道,畅通房源信息渠道,加大房源信息发布监管,建立房地产有形市场,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为居民提供购房便利。各有关部门在手续办理、证照审核等环节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规范运作方式。各县市区要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对房源购买、操作方式、具体措施进行明确,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益。政府组织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购房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推进机制,实行阳光作业,主动公开购房程序和资金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居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感受到货币化安置的好处和实惠,营造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市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