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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A00000-0202-2016-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生成日期: 2016-08-11
名  称: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洪府厅发〔2016〕80号 所属主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重点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土储中心

  《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684

  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住建部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的要求,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先行先试的精神,为鼓励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按照货币补偿、优惠购买、核定面积、实现转性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分户

  农民住宅房屋分户仍按《关于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和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的批复》(洪府厅字〔20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户必须依法依规,不得弄虚作假。

  二、安置补偿方式

  对符合实物安置政策的可安置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可选择全部实物安置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部分实物安置部分货币补偿。

  1、实物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仍按洪府厅字〔20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户籍需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行政村农业户口方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面积不得超过其相当于实行实物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且每人选择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87.5平方米。货币补偿的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加被拆迁房屋重置价计算。

  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通过分户后最多只能有3户可选择货币补偿,其他面积仍按照洪府厅字〔20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购买资格的被拆迁人,经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可按规定购买一定面积的限价商品房。

  1、购买资格: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业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必须在201441日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行政村农业户籍在册人口和201441日以后出生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行政村户籍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购买一定面积的限价商品房。

  各区域在201441日之前因城市建设需要成建制整体转性为非农业人口的,以其成建制户口转性时间为准。

  2、购买资格的认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必须在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同时提出购买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具有购买资格后方可购买,不申请购买的视为放弃购买权。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认购资格不得转让。

  3、购买面积:具有购买资格的被拆迁人,人均最多可购买87.5平方米限价商品房且不得超过其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

  4、房屋价格:限价商品房价格由基准地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和政府土地收益三部分构成。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基准地价的20%计算。

  5、超面积购买价格:限价商品房采取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购买,因房屋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限价商品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请购买的面积的,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超出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在限价商品房价格基础上再增加40%进行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在限价商品房价格基础上再增加60%进行结算。

  6、过渡费用: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实行货币补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用,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并已缴纳购房款的,其购买限价商品房是期房的,6个月后至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购买限价商品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发放过渡费用,逾期未交付的,过渡费用在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基础上增加50%计发。

  四、加强货币补偿和购房资格审核

  为加强货币补偿和购房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建立我市统一的中心城区农房货币补偿及申购限价商品房信息、农业家庭人口信息平台。

  1、市房管局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农房货币补偿及申购限价商品房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对具有货币补偿资格的被拆迁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户籍、直系亲属关系等)、货币补偿情况以及其申购和实际购房情况建立数据库和相应电子档案。

  2、市公安部门负责以接口调用和核查比对的方式,及时提供被拆农户家庭人口相关信息(如户籍号、户籍所在地址、是否为农业家庭人口、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登记为农业家庭人口的初始时间、农转非的变更时间等)。

  3、各区政府负责对农房货币补偿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申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可安置总建筑面积和申购住房面积等信息进行录入,并利用市中心城区农房货币补偿及申购限价商品房信息平台,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信息,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资格、实际可实行货币补偿面积情况、购房资格和实际可购买限价商品房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货币补偿及购房资格和违反规定货币补偿、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处理。

  4、相关交易产权登记单位负责对具有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的被拆迁人实际购买限价商品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录入。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房货币补偿及申购限价商品房信息平台以及农业家庭人口信息平台建设资金。

  同时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货币补偿资格和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资格严格把关,除电子信息档案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物理纸质档案,所有资料需由分管区长签字、区政府盖章确认报送南昌市农房管理办公室备案、建档。

  五、限价商品房建设方式

  限价商品房采取统建或配建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由在建安置房转换获取。建设用地可采取设置销售价格、交房时间、户型结构、房屋套数、配建设施等相关条件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限价商品房建设地点原则上在被拆迁房屋辖区范围内就近或就地建设。

  六、其他事项

  对实行实物安置的房屋转性政策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201698日起施行,原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县、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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