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进程中,其征收程序报审之初,区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对作出预公告内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在什么环境下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有听证的权利呢?今天,刘可心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希望您有所了解。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对于安置补偿方案不同观点的话,可以依法申请听证。那么听证是由什么部门组织?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
依照情况的不相同,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或告知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有申请听证权利。在此,我们对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职权细化cqlst1981。
1、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2、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4、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链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刘可心律师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针对每一个情况不同,国土主管部门应分别对待。听证主要参加人员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等。听证会的意义在于,可以针对被征收土地和被拆迁的房屋的用途、安置补偿方案等内容进行听证,让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关意见,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假如召开听证时,要认真对待仔细琢磨其中内容,因其直接关系到以后的安置补偿事宜。如不清楚其中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帮助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