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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批示!

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进程中,我们首先甄别其征收的合法性事宜,是否有征收公告、是否有安置拆迁补偿方案公告、是否有征地批文、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等。但很多地方征收方是不给老百姓这些信息公开的,遮三瞒四用政策做为说辞。这是我们就可以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丢给他们看,问是否此地界在中国,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大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当然,避免不了他们跟您耍流氓。那我们就可以用法律武器制约其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批示!征地拆迁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批示!征地拆迁篇!

其意见中的指导思想: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加威信cqlst1981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主要任务。

第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第4条意见,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批示!征地拆迁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批示!征地拆迁篇!

早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开始施行,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有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二,明确公开主体。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第三,拓展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批示!征地拆迁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批示!征地拆迁篇!

那么,遇到地方上信息不公开不答复的状况怎么办?

信息公开时效期: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不答复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也是我们求知得到证据的途径,为以后通过法律维权的前期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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