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主要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其中规定:如果政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征收,当然这其中就包括给失地农民合理补偿,今天征地拆迁律师要讲的是依法征收程序-征收公告,征收公告是整个征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有很多被征收人有这样一个疑问,说“征收公告,除了通知外又像一道圣旨,我们只能按旨奉行,这圣旨已下决定已出,我们还有机会提高自己的征收补偿吗?”。
征收公告下发后还能不能有多拿补偿的机会?
征收公告也就常说的拆迁公告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除了起到告知作用外,也代表征收方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在被征收人看到公告后,一般会想,征收方有没有压低自己的补偿,我能通过什么方法提高自己的征收补偿,我们比较常见的方法有“加盖扩建”甚至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来提高拆迁补偿。
这些所谓的提高拆迁补偿的方法真的管用吗?
我们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因为各地区稍有差异,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我们以首都为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新批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申请新建、扩建的;办理入户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外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入户分户的;核发营业执照;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综合上述,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农村的集体土地,还是城市里的国有土地,在征收公告下发后,在征收范围内是不允许再进行新建、扩建、翻建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如果在公告下发后,仍然有抢建的将被视为违法建筑,对违法规定的建筑是没有补偿的,所以选择这类途径提高补偿的并不是有效的方法,只会让自己承担经济损失的后果。
如果拆迁公告下发后但是拆迁项目搁置,被征收人是不是永远都不能进行上述所说的行为?
我们再次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通过相关规定都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暂停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一年,也就是说在1年内被征收人是不允许上述所说的行为,在超出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实施,为了安全起见,建议被征收人在过了期限后应当了解清楚后再进行新建或者翻建行为。
所以,在征收公告下发后,被征收人通过抢建、扩建、户口等方式提高补偿都是不可取的,相关业务已经暂停办理,如果非要强行实施,最终都是浪费钱财浪费时间并没有补偿,当然,被征收人要明白,我们有要求合理补偿的权利,对于一些拆迁方给出的标准过低的,我们是可以通过谈判法律等途径来提高拆迁补偿,而在我们维权过去的数十年里,事实告诉我们,法律是最合理有效提高拆迁补偿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