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持有拆迁许可证,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吗?
征地拆迁一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城市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的,另一种是农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的是《土地管理法》进行的,一些情况也是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经常能碰到拆迁许可的问题,有很多人有疑问,拆迁队手里的拆迁许可证有没有有效期,持有拆迁许可证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吗?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和大家说一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相关话题。
想拆就拆的许可证
反是拆迁,拆迁队都要先申请获得拆迁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批准的一种有期限的行为,没有获得拆迁许可证拆迁方不能对被拆迁人的进行拆除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现就是为了约束拆迁方,为了防止出现各种违法行为,在后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施行,难免会有一些冲突,本来是一切程序按照原规定进行,可在后来的规定中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此规定看似合情合理,拆迁许可的有效期的最长期限为1年,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拆迁方没有完成拆迁工作的,拆迁方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延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次数也并没有次数限制,此时问题就出现了,有些被拆迁人发现拆迁方持有的许可证是几年前的甚至十几年前的,因为可以无限制延期,所以会长久有效,碰见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多方面审查许可证
首先查看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根据管理办法拆迁方取得的许可证最长不能超过1年,如果在此期间拆迁方没有完成拆迁,拆迁方需在有效期前申请延期,如果超过有效期没有申请延期的,是属于违法行为。
查看发证机关是否有核发权限,根据规定,只有拆迁方所在地区的房屋主管部门,一般为区、县国土房管局等才有权审查并对符合用地的单位核发许可证,如果核发许可证的机关没有相关职责,也是违法。
最后我们要注意是否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后应该将具体信息向民众公告,拆迁许可因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也应该按照上述进行公告,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在维权过程中,很多拆迁方在许可证期限满后很简单容易的提交一份延期申请就可以得到批准的公章,这样会出现很多矛盾,主管部门应当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不可只是简单的一张申请书就可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