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位来自河北的朋友咨询我们,他说农村土地被集体收回和土地征收性质一样吗?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会有补偿吗?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某一位百姓朋友关心的,很多百姓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今天我们根据高院案例,为大家讲解农村土地收回的相关事宜。
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会被集体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解读如下,出现以下情形的,农村集体可报当初批准用地的ZF,按照法律改革规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1、因乡村公共利益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
2、没有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居住用地用于他用的,肯定是不行的;
3、因其他原因导致迁移、撤销停止使用土地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上述(1)当中的原因收回百姓土地的,应当给予百姓合理补偿才可以,我们发现很多农村地区,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批准用的地ZF审批收回百姓土地,理由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但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所以此时百姓朋友们应当注意了,我们可依法获得补偿。
并不是谁都可以收回农村土地
依照法律规定和以往的高院审判案例,再次明确农村土地的收回主体是集体组织,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土地收回不同土地征收,收回的土地并不会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和土地性质。
批准用地的ZF,依照法律规定审核集体组织上报收回土地的手续是否合法,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出现侵害百姓权益或违法收回土地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在土地收回过程中,也并非是村集体一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读如下,涉及百姓利益的,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进行,召开村民会议的成员,应当是本集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决定半数通过可实施。
其实,对于上述规定的程序,农村集体组织根本无法实现,即便是有这样的程序,大多数也只是为了走走形式而已,在没有任何村民会议讨论,甚至没有得到用地ZF审批的情况下,就将百姓土地收回,这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