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孙某购买了王某在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处房子,买完后立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0年7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因西部新城建设的需要,对包括当事人房屋在内的四千多亩国有土地作出征收批复,欲征收当事人的房屋。
2013年5月,孙某还没有和政府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房子就被拆除了。在房屋拆除前几日,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的一帮人还上门对房屋进行了测量,双方也谈了补偿价格,但没有谈拢。孙某对政府的强拆行为不服,遂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济南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双方在法庭之上对簿公堂,济南市政府全盘否认了其参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而孙某并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以至于仅存的证据没法证明济南市政府参与了强拆。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不是谁能说,而是谁的证据有证明力,孙某是否必然面临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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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在这场官司中,王某属于弱势的一方,济南市政府则属于具有巨大优势的一方。如果双方打官司,显然是不公平的。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有优势一方的济南市政府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济南市政府曾对王某的房屋协调过补偿事宜,济南市政府若不能证明房屋是其他人拆的,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即认定济南市政府就是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行为违法。后济南市政府举证不能,法院基于以上理由,判决济南市政府强拆违法,王某获得了应有的补偿。
此案的意义在于: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强拆时往往是“悄无声息,不留痕迹”的,在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拆,事后还进行否认,十分狡猾。当事人往往很难抓住把柄,取得证据。但请不要慌张,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您的合法房屋被强拆了、合法用地被强征了,法院会优先推定该行为系政府的强拆行为。作为被拆迁人的我们仅需提供初步的证据,能证明强拆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且极有可能是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即可,行政机关如果不能证明是其他主体强拆的,就会被推定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我律师团在此想再说几句:很多当事人对政府的强拆行为束手无策,逆来顺受,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行政诉讼法》不但规定了当事人救济途径,还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政府的行为,也需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若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拆迁律师是依法维权的利剑,如果您的权益遭受到侵害,我们为您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