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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村民的老朋友,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经常出现的角色,虽然乡镇政府和城镇中的街道办事处处于同一级别,但从实务上来看,乡镇政府不论是从权力还是影响力都比街道办更大,扮演着拆迁“小队长”的角色
为什么乡镇政府的权利和影响力更大?作为弱势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我们又需要注意乡镇政府的哪些方面? 刘律师将通过这篇文章告诉您:
一、乡政府对违建有拆除权
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据此款法条我们得知,对于乡村违法建设,乡镇政府是有行政处罚权的。如果您的房子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有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乡政府就有权拆掉您的房子。那么合法建设的房屋就一定安全吗?实践中,乡政府经常会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合法房屋,打着拆除违法房屋的旗号,实则进行征地拆迁,致使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
二、 乡政府对村务有监督权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务公开落实情况有监督的义务,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且对征地补偿费最终去向监督,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实际补偿权益。
在实践中,若乡镇政府不作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村民就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镇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这是征收维权中一个十分常用的途径和方式,也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乡政府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
乡镇政府本身是县级政府的下一级政府,故其可以完成县级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乡镇政府只能是在其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通常设置在乡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协商的被征收人和开展相关思想工作。若出现的“镇领导带着一帮人上门强拆”的情况,则属于非法行为。
刘律师提醒您:在与乡镇政府打交道时,应当积极的取证,如对谈话录音、对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录像,坚决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权而不是相信拆迁方所谓的说辞,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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