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地位不平等,被征收人总是被动的接受各项不平等条约,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权益受到侵害,国家颁布了关于征地拆迁很多法律法规和各类通知,对征收人程序、手续、补偿等等的予以规范,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法定各种权利是什么?你们是否真的了解呢?今日刘可心拆迁律师基于此与大家聊一聊,希望对于老百姓有所帮助!
一、知情权
1、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征收
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省政府、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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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参与权
1、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征收
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过程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突破。
三、选择权
1、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征收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各部委通知都没有明确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必须要评估,即评估不是必经途径,如果必须要通过评估机构,那么,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方,并不是征收方指定几家让被征收人选择,这种形式已经严重影响评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独立、客观的概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被征收人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复议时效2个月,诉讼6个月。
莫要忽略法律赋予我们的任何权利,把握、掌握、运用好我们的各项权利,才能占有主动权,才能得到应得的、合理的、公平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