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区人民政府,盐边县人民政府,米易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8 日
攀枝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如期完成“十三五”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2660 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6〕37 号)、《四川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时期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考核对象为各项目县(区)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移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突出对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的考核。
(二)坚持市(州)抓落实、县(区)为主体,强化对县(区)政府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体责任的考核。
(三)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确保程序合理、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搬迁对象精准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精准搬迁情况。
(二)住房建设和安置情况。重点考核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执行情况、搬迁入住情况等。
(三)安置住房建设资金补助情况。重点考核县(区)政府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情况。
(四)搬迁对象脱贫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稳定脱贫情况。
(五)资金管理情况。重点考核县(区)政府对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本息、投资收益偿还支付情况。
(六)政策落实情况。重点考核县(区)政府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常态化培训情况。
(七)资料管理情况。重点考核县(区)政府对易地扶贫搬迁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 3 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区)自查。县(区)政府按照省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搬迁任务,对工作进展、工作实绩开展自查,形成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 1 月底前由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移民局。
(二)市复查。市对县(区)自查结果开展全覆盖复查,形成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复查工作报告,于次年 2 月中旬前,由市政府报送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
(三)接受省核查。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要求,做好接受省级核查的各项工作。每个项目县(区)随机抽查核查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村不少于 3 个。
第七条 各县(区)要主动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考核所需文件、档案、数据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任务或存在突出问题以致影响全市成效考核的县(区)严肃问责。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