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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实施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大力推行“亩均效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切实发挥标准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在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中,严格按照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严格审查,从源头上保障各项标准落实。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二、强化节约意识,严格执法监管

  要认真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宣传培训,努力形成珍惜和节约土地的良好风尚,集聚形成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强大合力。鼓励各级将标准厂房、立体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对成熟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纳入土地使用标准制定和完善工作中,对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出让方式、土地价款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要加强执法监管,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的供地、用地行为及时责令纠正。

  三、健全完善标准体系

  各级要及时对本区域发布实施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行清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予以废止。鼓励各级在严格执行《标准》、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区域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规划等,细化制定更加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对重点发展培育且国家和省级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新兴产业,要加大标准研究力度,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0日起执行。200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标准》文本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印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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