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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执法字〔201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行使举报权利,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筑节能、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登记、初核、分办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

 

    (三)跟踪、督促、检查举报件办理情况;

 

    (四)开展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

 

    第五条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等。鼓励实名举报和逐级反映问题。

 

    第六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初核,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单位、人员及项目有关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先对有关责任主体提出异议或复核(鉴定)申请,但没有提出异议或复核(鉴定)申请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信访终结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的各类举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统一受理。属于省厅职责范围的,由执法总队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办理,执法总队统一回复举报人;需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办理情况的,由执法总队负责上报。属于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执法总队转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做好督办工作。涉及举报住建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举报,按规定转交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受理机构要及时办理举报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扣压、销毁有关举报材料,不得借故推搪或拖延。要认真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形成内容详实的核查报告。实名举报的,应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反馈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所需时间不包含在办理时限内。

 

    第十一条 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转办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举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或多人次、多批次举报同一个项目,负责办理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制造事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受理后,举报人要求撤回举报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举报处理过程终止。撤回后,举报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管理制度。举报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资料应包括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照片、视频、音频等。

 

    第十七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举报人、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及调查处理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相关情况;

 

    (四)不得泄露举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

 

    

(2018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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