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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坝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4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呈报阿坝州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阿府函〔2012〕54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州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阿坝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阿坝州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阿坝州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阿坝州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阿坝州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川府函12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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