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办发[2014]25号
《内江市城区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为进一步加快城区企业搬迁入园进程,现就《内江市城区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实施办法》(内府办发〔2013〕5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腾笼换鸟”企业原土地收储时,土地价格统一按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容积率4.0进行评估。
第二条 2013年以后经批准搬迁入园的企业:
(一)搬迁入园专项补助按内府办发〔2013〕57号文第八条第一款执行,将2014年批准搬迁入园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补助比例调整为75%。
(二)付款方式。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并交付土地(含地上建构筑物)后2个月内,拨付土地收购成本;在企业摘牌取得新址土地后,拨付相当于企业应缴纳新址土地价款的专项补助;在企业搬迁新址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个月内,拨付专项补助余款的60%;在企业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将专项补助款余额部分一次性拨付企业。
第三条 2013年以前经批准搬迁入园的企业:
(一)尚未建成投产的,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内府办发〔2013〕57号文及本意见办理。
已建成投产的,可继续按《内江市关于鼓励市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委办〔2009〕7号)办理;如企业自愿,在放弃享受内委办〔2009〕7号文的优惠政策后,可按内府办发〔2013〕57号文及本意见办理,并视同为2013年批准的企业。
(二)若选择适用内委办〔2009〕7号文的,按新规划条件,企业原土地规划有绿地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绿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区域商住用地基准地价(容积率4.0)扣减相同面积原用途土地评估价格,再按国家现行政策据实足额提取基金后的50%计算。
(三)原则上在收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提供企业搬迁新址用地。如园区不能及时供地,则根据逾期时间拨付搬迁专项补助:逾期1个月的,拨付搬迁专项补助总额的50%;逾期3个月的,再拨付30%;逾期一年的,拨付剩余的20%。
在逾期之日起一年内解决供地问题的,则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已拨付资金抵扣应付搬迁补助款。
第四条 搬迁入园专项补助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内府办发〔2013〕57号文要求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