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深度贫困村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深度贫困村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视察忻州重要讲话精神,破解七个问题,推进整村搬迁,根据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 全力推进全面脱贫全面小康建设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整体搬迁村是指“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穷、小、散、弱的深度贫困村。
第三条 纳入搬迁规划的深度贫困村分3年实现整村搬迁应搬尽搬,2019年底前全部搬迁入住新居,稳定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落实搬迁对象产业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政策,实现易地搬迁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第四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扶贫、发改、财政、农委、林业、国土、公安、民政、住建、环保、人社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围绕搬迁群众挪出穷窝、拔掉“穷根”、安居乐业,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和引导作用。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用好各级各类扶持倾斜政策,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基层一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引导作用,典型引路,示范引领,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组织实施。坚持规划先行,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多渠道筹措搬迁资金,科学确定安置点选址,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加强生态建设,建立新的管理体系,做好搬迁人口后续产业就业,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第七条 坚持六环联动,精准推进搬迁。紧扣精准识别对象、新区安置配套、旧村拆除复垦、生态修复整治、产业就业保障和社区治理跟进等环节,签订搬迁协议,细化奖补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精准推进整村搬迁工作。
第八条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政策标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守住搬迁对象精准的界限,守住人均住房面积的标线,守住搬迁不大额举债的底线,守住项目规范管理的红线,守住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确保整村搬迁平稳、有序、规范、高效推进。
第三章 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核准情况,精准确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模,科学编制“十三五”整村搬迁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或脱贫攻坚总指挥部审定后,报市、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五规合一”的要求,坚持易地搬迁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村庄优化自然风貌相协调、与产业就业发展扶持措施相配套、与脱贫攻坚摘帽时间相衔接,一次性做好安置点规划布局。安置点的选址要尽量选在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满足搬迁户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的方便需要,防止二次搬迁。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采空沉陷区和产生有毒有害污染工业厂矿区。
第十一条 有搬迁任务的乡镇应当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一村多策、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易地扶贫整村搬迁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含搬迁规模、安置方式、建设地点、建设时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拆旧复垦、后续发展等内容。
第四章 搬迁对象核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围绕“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深度致贫状况,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考量以下五个因素确定整体搬迁村:
1、地处深山石山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交通不便的村庄;
2、生态条件脆弱、耕地质量不高、产业发育不足、农民增收困难的村庄;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薄弱,饮水、交通、电力、通讯、网络等设施难以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难以持续运转的村庄;
4、外流人员多、常驻人口少,老弱病残比例高,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生产生活条件恶劣,村容村貌凋敝,村民住房危旧,村集体经济难以破零,扶贫成本高的破、小、散、远的村庄;
5、“十二五”及以前已列入整村搬迁范围尚未整村搬迁的村。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识别为整村搬迁对象:
1、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2、户籍不在本村、嫁入(招入)本村的配偶和未上户的子女;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人员。
第十四条 搬迁对象核准依照“个人申请、信息比对、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程序,确定整村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报市、省批准后,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搬迁对象。
第十五条 搬迁对象核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协议,建立一户一档基础资料,档案资料要精准到户、到人、到房、到地、到树,做到户有明白卡、村有花名册、乡镇有档案、县级有台账。
第五章 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 尊重搬迁对象意愿,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因村因户施策,采取集中安置、集中供养安置和分散安置等方式安置。
1、集中安置。采取实物安置的方式,依托县城、中心镇、中心村、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集中安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存量房源和消化闲置保障性住房集中安置;选择立地条件好、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潜力的中心村,小村并入大村集中安置。
2、集中供养安置。对搬迁人口中年龄大、失能、半失能和五保户等特殊对象,结合农村医养扶持政策,采取在新建安置小区中配建公租房、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建养老院或日间照料中心和在县城新建敬老院等方式集中供养安置。国家支持的集中供养安置项目和资金应优先满足整体搬迁村的需求。
3、分散安置。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实行搬迁对象自主分散建房、购买商品房、投亲靠友、就近插花安置、跨区域外出购房等方式安置。对无离乡意愿、难离故土的,也可在邻村就近安置。
第六章 建设方式
第十七条 集中新建的安置房项目可以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政府委托建设。政府委托建设的,应当采用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第十八条 搬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要结合地域文化传统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突出乡土气息、特色风貌,注重经济实用、方便生活,不能把安置点建成“排排座”、“兵营式”建筑。除县城集中安置点外,原则上不提倡建设多层楼房。
第十九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条 统规统建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跟踪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着力提升“对象精准率、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工程竣工率、搬迁入住率、群众满意率”等六项指标;对农户自建住房,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管,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要提前谋划安置住房分配方案,公开分配房源。分配方案要在搬迁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搬迁群众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优化完善安置住房分配方案。分配可按照搬迁时间顺序选房、公开摇号、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早制定处置预案。同等条件下,整村搬迁早的村优先选房;签订“双签”协议且按期搬迁的对象优先选房;搬迁早的对象优先选房。
第七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安置住房建设坚持“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愿居住宽敞的,可采取直系亲属合户、一房多户的方式合并安置;庭院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无经济实力全部建成的可预留续建空间,待稳定脱贫后再根据自身居住需要和经济实力决定是否扩建;未脱贫期间,不得自主举债扩建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养老、托养、日间照料等集体公用房,可根据需要确定适度的规模和面积。
第二十三条 同步搬迁对象应结合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自行选购面积适当的住房,要坚决避免因盲目选购大面积住房而致贫返贫。
第二十四条 安置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配套要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推进。整合各类资源,配套完善水、电、暖、气、路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安置点要配置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雨水收集设施,提升基础设施功能;依托现有资源或配套建设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商业超市、电商服务点、金融服务点、养老中心、文化活动场所、村级组织工作室、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章 搬迁补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户均补助1.77万元。配套设施资金要统筹集中使用,不发个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政策性贷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各县(市、区)可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等因素,经村民公开评议,实行差异化补助,重点向特困户、贫困残疾户倾斜,统筹安排到户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人均补助2万元。
整村搬迁的同步搬迁对象人均补助1.2万元,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同步搬迁户补助力度。
第二十六条 集中安置住房价格按住房建安成本计算,工程前期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要统筹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享受过“十二五”及以前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区别不同情形,分类处理。
1、分散搬迁到其他村后,“十三五”期间迁入村被列为整体搬迁村的,在扣除已经享受的搬迁补助后,可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2、搬迁对象由于各种原因未落实安置住房,在扣除已经享受的搬迁补助后,可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3、对已分配安置住房仍实际在村居住,原安置住房由以前享受过搬迁补助政策的家庭成员居住的,在村居住家庭成员扣除已经享受的搬迁补助后,可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4、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章 旧房拆除补偿
第二十八条 坚持住新拆旧。整村搬迁后原有旧房全部拆除,宅基地全部腾退。搬迁农户入住6个月内或领取新房钥匙1年内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
对部分条件较好的房屋院落,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可适当保留,产权收归集体所有,作为生产经营管护用房,对使用者适当收取租金;适宜旅游开发的旧村住房,实施改造提升,发展乡村旅游,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在与搬迁户签定搬迁安置协议时,要同步签定旧房拆除、宅基地腾退协议。在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时,要同步编制宅基地复垦项目计划书,统筹组织实施腾退宅基地、旧房拆除、土地复垦、生态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旧村拆除、宅基地复垦奖补。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和宅基地复垦协议并按期完成拆除复垦的,省级财政按照搬迁对象人均1.5万元的标准切块到县,统筹用于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奖补,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户、按人和按房、按院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奖补。
第十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一条 户籍管理。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居住证制度,搬迁人口原则上实行人随房走、户随人走,各县(市、区)可根据搬迁人口意愿实行个性化、差异化落户政策。对于部分长期在城镇居住,愿意将户口迁往城镇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将户口迁往城镇。对安置在城镇的搬迁对象,凭安置地移民住房合同,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城镇居住证。对不愿意将户口迁入城镇的,纳入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对集中安置在县城的搬迁对象,由迁出地乡镇政府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管理。子女就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等公共服务保障由迁入地负责管理。户籍迁入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继续留在农村的享受农村低保。搬入中心镇、中心村的农户,由当地公安机关保障落户到位。
第三十二条 资金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所需的搬迁资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住房奖补资金,采取国家支持、省市配套、政策性贷款、社会捐助、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收益、扶贫周转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政策性贷款、整合财政资金和农民自筹等筹集;旧房拆除奖补资金主要通过宅基地腾退拆除省级奖补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指标交易收益、县级整合资金筹集;后续产业扶持资金主要通过扶贫专项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政策性贷款、扶贫周转金等渠道筹集。
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和放大市、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投融资功能,按照“省级统贷、整体承诺、分市核准、分笔签约”的资金运作模式,以县为单位按年度将整村搬迁涉及的各类项目打包为一个整体项目,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书,同步加快办理项目手续,加大资金承接和项目对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开行和农发行长期低息政策性贷款。
加大对中央及省、市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整合各类移民搬迁和各项涉农资金,特别是专项扶贫、移民搬迁、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水库移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抗震改建等资金和安全饮水、土地开发、退耕还林等资金,保障整村搬迁资金需求。市、县政府要按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的要求,安排整村搬迁财政预算资金。要用足用活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整村搬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为整村搬迁户、村捐助资金,统一做好社会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多种方式弘扬、宣传社会捐助者的事迹,做好登记、咨询、宣传等服务工作。鼓励整村搬迁采取PPP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整村搬迁领域。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及时拨付资金,强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主体要将整村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建立整村搬迁项目资金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按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绩效,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政策。支持贫困县、乡两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整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优先保障。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即报即批,指标应保尽保、土地应供尽供。对属于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各县(市、区)级财政承担用地成本划拨使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土地补偿费后征用。
统筹做好旧村宅基地复垦工作,除少数建筑特色风貌明显、地域文化符号浓重、具有乡村旅游开发价值的自然村落(院落)予以保留外,一律实行复垦或生态绿化。确无条件复垦的要向县政府作出说明,并报市级国土部门审核备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充分开发利用,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新增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用地的前提下,结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交易,实现资金回笼。各县(市、区)在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时,要优先保证实施整村搬迁的村庄,实现整体搬迁村新增建设用地交易指标全覆盖。
鼓励旧村耕地及复垦土地依法向各类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流转或托管经营,对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政策、资金、项目、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倾斜。
第三十四条 生态治理。
1、分类确权。整村搬迁后原未分配到户、由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仍归原村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权益,仍归农户所有。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多种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所得归原承包人所有。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2、推进退耕还林。对符合条件的坡地、撂荒地全部实行退耕还林,程序实行先退后调,指标实行应保尽保。退耕每亩补助1500元、种苗补助800元,新造林每亩补助800元。
3、加强林木管护。实施整村搬迁后,对有劳动能力、符合护林员条件的贫困人口,就地转化为护林员。离旧村较远的护林员,可在原村附近建立管护站驻站管护,也可委托附近村的贫困户代为管护,共享管护补助。
符合天保公益林政策的整体搬迁村聘用的护林员,享受天保公益林管护补助,其他搬迁村聘用的护林员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享受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护林员管护面积可根据管护难易程度确定,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护林员待遇。两类护林员全部由乡村推荐,县(市、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林业部门负责业务培训,乡镇负责管理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护林员岗位的要及时更换。
4、加大生态恢复。搬迁后旧村占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优先发展经济林,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的原则予以充分开发利用,宜林地主要实施生态修复,实现人退林进。优先原住居民以购买式造林方式,按照林业部门规划植树造林,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政府支付造林和管护费用。原住居民不愿意或者无能力自行造林的,由村集体协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组织造林,恢复生态。造林后林权统一归集体所有。
第三十五条 村级组织管理。
1、保持权益不变。整村搬迁后,村民享有的退耕还林等各项政策补贴保持不变;承包地、林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合法权益保持不变;农村医保、养老、低保、五保等社会保障权益保持不变;对农村、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渠道保持不变;村“两委”主干的工资待遇三年内保持不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保持不变;享有的脱贫攻坚各项支持政策保持不变。补助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2、实施旧村销号。对整村搬迁后,因村民户口转移而形成原行政村不再存在的情况,实施村庄销号。村庄销号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整体搬迁村行政建制。
3、健全治理机制。对整村搬迁的行政村,村级“两委”组织一并撤销。在县城集中安置的,原村委转为居委或并入新的村委,“两委”主干延续过度,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安置点社区党组织,党员在50人以上可设立党总支;在中心镇(村)集中安置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迁入村党组织,原村“两委”主干担任迁入村“两委”干部。党员人数3人以下的可设立党小组,原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党小组长。原村委以村民小组进入迁入村,逐步融入,并试行村民小组自治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村委会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不管采取何种安置方式,都要保证办事有地方、议事有组织、纠纷有人管、困难有人帮。
第三十六条 产业就业扶持政策。
1、创新产业发展。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以“一县一业一园区”“一村一品一主体”为抓手,充分利用安置区的特色优势资源,同步规划产业项目,重点发展贫困人口能够受益的特色农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产业、企业和项目,开发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现代农业、特色旅游、服务行业等新模式;利用自有场地、租赁场所、商业店铺,创新商贸物流、农超对接、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同步推进迁出村产业发展,实施旧村开发、土地整治、标准农田、小型水利、田间道路、退耕还林等基本建设项目,将保留的安全住宅作为生产用房,组建种植、养殖合作社,推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股权分红等形式增加搬迁农民收入。
脱贫攻坚期内,凡实施整村搬迁的,确保退耕还林、光伏项目、土地复垦增减挂、荒山造林“四个全覆盖”,各项指标应保尽保、补贴应补尽补,切实做到“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
2、稳定就业增收。对实施整村搬迁的贫困户,要分类帮扶、因人施策,确保稳定增收。对有劳动能力的要针对性扶持,(1)离土离乡的,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实施免费定向培训,提升劳动技能;积极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就业援助和托底安置;新增安置区物业、保洁、保安等岗位要优先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经济技术园区提供就业岗位;组织实施有效的资产收益项目。(2)离土不离乡的,以原乡镇组建扶贫水利水保专业队和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吸收一定比例的整村搬迁人口加入。(3)离乡不离土的,新增护林员岗位,吸纳就业;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劳务就业岗位。对无劳动能力的,一是通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五位一体”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丧能家庭)等资产收益措施带动;二是落实社保兜底政策予以保障。
3、扩大集体收益。要充分利用原集体拥有耕地、林场、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资源,通过发包、出租或将集体资源入股等方式,获得集体收入;对闲置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生产装备设施等集体资产,通过依法改造、资产重组、直接租赁等方式获得集体收入;利用旧村搬迁后闲置的土地资源建设光伏扶贫村级电站,也可与附近村建设联合电站或在新区建设集中光伏电站等方式,实现村集体经济破零。
4、强化社会治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治理体系,实现有效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将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贫困人口迁入地,民政、人社、卫计、文化、农业、金融、物业管理等部门全部进入社区服务中心,打造村级便民服务、农业技术培训、综治维稳和基础建设后续服务平台,为迁入的贫困人口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农业、扶贫、文广、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将相关项目及资金与社区建设整合捆绑,促进社区卫生室、警务室、图书室、群众户外文化活动场地、便民店等社区服务网络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完善社区物业服务体系,加强业主自主管理,引导居民加强主人翁意识,树立自治共管理念,形成共建共享氛围;完善党员服务体系,拓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渠道,丰富党员服务群众内容;加强公共文化教育服务体系,倡导崇尚科学、尊老爱幼、勤劳致富、邻里和睦、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履行信访维稳主体责任,迁入地党委政府要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通道,及时化解和回应迁入群众的邻里纠纷和合理诉求。党政一把手要尽职尽责,做到感情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全方位为搬迁群众搬得出、能致富、不反弹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十七条 税费优惠政策。要用足政策,保障基本,最大限度控制搬迁安置成本。在城镇建设整村搬迁安置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免征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种;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基金。政府回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免征契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各相关单位按成本价收取,免收入网、增容、碰口等额外费用。
第十一章 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估
第三十八条 整村搬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群众期盼。各级党委政府是整村搬迁的责任主体,负责整村搬迁的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成立整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建立工作专班“五个一”制度,即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主体、一套规章制度的推进机制,全程开展组织发动、计划实施、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要把整体搬迁列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督查考核,纳入市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事项,创新推进;纳入县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单独考核;纳入政府“13710”督办机制,限期落实。采取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的方式,对工作推进快、完成任务好的及时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缓慢、完成任务差的约谈问责,强力推进整村搬迁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