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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实施存量房安置易地移民搬迁人口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存量房安置易地移民搬迁人口指导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实施存量房安置易地移民搬迁人口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榆林市实施存量房安置易地移民搬迁人口指导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存量房”实际情况,扎实推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鼓励以存量房安置易地移民搬迁人口为基本路径,把移民搬迁安置与去库存相结合、集中城镇化安置与城乡一体化安置相结合,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公开信息、自主选择、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存量房安置一批移民搬迁群众。
    二、目标任务和原则
打通移民搬迁与去库存的政策通道,用两年时间,对系统中标注有意愿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避灾、生态、其他类型的搬迁群众进行市内(跨县区)安置。
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严格执行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规定,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面积可按60-100平方米考虑,最大面积不超125平方米,具体情况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定。避灾、生态和及其他类型的搬迁户,在严格执行建房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存量房安置是指以城镇、园区和中心城区范围内五证齐全、各类配套完善、具备居住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购置型保障房和存量移民搬迁安置房为供给房源,由易地移民搬迁群众按规定、按需求自主选择确认购买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安置步骤和流程
(一)向社会发布移民搬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安置对象、补助标准、安置方式、方法和步骤等相关内容,便于群众和企业自主选择。
(二)公布房源和价格信息。住建部门对商品房、购置型保障房的房源信息进行汇总并审查,扶贫部门对存量移民搬迁安置房信息进行汇总并审查;住建部门按程序在合理审定建房成本的基础上,会同房地产企业确定“五证齐全、城镇规划区内、自愿降价5%以上”的存量商品房价格;购置型保障房和存量移民搬迁安置房价格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定。
房源基本信息包括房源的地理方位、小区布局、房屋位置、产权属性、户型结构、建筑面积、楼盘市场均价以及优惠价格、楼层差价、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物业管理,以及小区物业联系的方式、乘车路线图等。并将房源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使移民搬迁户熟知政策、熟知房源信息。
(三)审核购房资格。确定采取存量房安置的群众,填写“存量房安置个人申请表”,由村组、镇办、县区三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选房。“存量房安置个人申请表”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住址,选择“存量房安置”意见、村组初审意见、镇办复审意见、县区审定意见等。
(四)群众选房确认。按照“群众自愿、自主选择”的原则选择房源,并对选择房源等情况逐一进行签字确认。原则上已经确定的不得更改,否则取消年度搬迁资格。
(五)公示选房结果。对搬迁群众已经选定的房源,要在镇办、村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确保无遗漏、无差错、无异议。公示期间若出现异议,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定备案。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搬迁对象所在镇村地址、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联系电话、选定迁入房源信息(小区名称、房源种类、房屋地址、楼栋号、房号、面积大小)、补助资金、贷款数额等。经县区审定后将《安置方案》报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办理购房、贷款合同等相关手续。网签房屋认购(交易)合同或协议;群众自筹部分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办理补助资金有关手续。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八)组织搬迁户入住。
四、资金来源
购房资金由政策补助和群众自筹构成。扶贫类移民搬迁户符合存量房安置的可享受每户最高16万元政策补助,其中:建房补助7万元,小配套2万元,大配套2万元,政策性贷款最高5万元(以县区搭建融资平台,通过公司运作向省上申请统一贷款)。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由县区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定。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解决,确需贷款的,由县区、镇办协调解决。
生态、地灾、洪涝及其他类型搬迁户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及责任划分
存量房安置易地移民搬迁工作在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存量房中商品房、购置型保障房房源信息由各县区住建部门提供,中心城区房源信息由市住建局提供;存量移民搬迁安置房房源信息由各县区扶贫办提供。
(二)各县区移民办牵头制定《安置方案》,并向住建部门提供扶贫搬迁户意愿购买存量房名单。
(三)存量现房的价格认定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牵头,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参与,按照不同房源类型采取一定方式(公开竞价或按比例降价)确认价格。
(四)房屋认购和网签信息由住建部门负责。住建部门根据移民办提供的扶贫搬迁户购置名单,确认搬迁户认购的房源,并向移民办提供网签名单。
(五)移民办对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信息进行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对交易房屋性质进行“脱贫搬迁”标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合同”文本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审定。
(七)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搬迁户户籍管理。根据“搬出地管理林和地、迁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或实行居住证制度。搬迁户子女上学,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与迁入地住户同等待遇。
(八)由扶贫部门牵头,按照扶贫相关政策,制定脱贫措施,对进城入镇入园的搬迁人口由人社部门组织免费培训,促进就业,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九)各县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管补助资金兑付和使用。
(十)本指导意见由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榆林市“十三五”扶贫搬迁户搬迁意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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