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发〔2014〕2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
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供应结构,加快安置进程,根据《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2〕1号)、《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人而组织购买的,已通过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新建商品房。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组织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符合安置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房安置、其集体土地上房屋已拆除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安置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4平方米之间。
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作安置房源,原则上应相对集中且数量在30套以上。
作为安置房房源的商品房不得有抵押、转让等法律纠纷。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安置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置房购置的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监督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本级安置房购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负责。
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城投集团、市地税局、市房地产局和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及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购置计划及定价
第五条 根据年度安置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分区域购置适当数量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购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分批次下达。
第六条 安置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置房购置计划,并结合实际,分批次确定楼盘购置限价和购置定价办法。
第七条 自愿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安置房购置主管部门申报楼盘资料,报送楼盘均价。楼盘均价不得高于安置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楼盘购置限价。
第八条 由安置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确定竞购系数,采取限价竞购的方式确定安置房房源及其楼盘购置均价。
第九条 经审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楼盘购置均价和楼层差价计算每套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安置对象应付安置房购置款包括:政策安置面积自付款、超出政策安置面积购房款。其余购房款由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支付。
政策安置面积自付款根据《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并以所在楼盘均价层为参照,按10元/层·平方米的标准加减政策安置面积楼层差价后计算。
超出政策安置面积购房款按该套安置房的实际成交价计算。
安置对象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少于政策安置面积的部分,由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按《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补足给安置对象。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十一条 由市征收中心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楼盘区位、住宅户型、住宅数量、建筑面积、楼层房号、购置价格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自愿购买安置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市征地拆迁部门、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向安置房购置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确认的名册。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在市征收中心公布的房源信息中选定楼盘,填写安置房购置申请表,并向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预缴购房款。预缴购房款中,政策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计算,超出政策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所在楼盘购置均价计算。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选定楼盘后,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楼盘购置均价向市征收中心预付购房款,待安置房完成预告登记后,再按实际成交价找补价款。
安置房购置款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征收中心收到预付购房款后,通知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安置对象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具体房号,并公示选房结果。
第十六条 抽签确定具体房号后,安置对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房产交易有关规定签订购房合同,由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市征收中心鉴证。安置对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购房合同共同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安置房预告登记完成后,市征收中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所购商品房总价款的80%,剩余20%待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1年内办理好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 费用承担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除有线电视、燃气、网络、电信等开通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由安置对象承担外,其余税费由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由安置对象按所在小区(楼盘)的标准自行承担,不再适用《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中有关配建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经费不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置对象选择购置安置房的,其子女可按就近原则入学。
第二十二条 安置对象选择购置安置房的,项目业主单位除按《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支付搬迁过渡费外,另补助4200元 /人。
安置对象经抽签确定房号后,项目业主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其搬迁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作为安置房源的商品房,各项税费均按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相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四条 安置对象在书面承诺已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不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基础上,其购置的安置房在不动产销售发票和契税发票开具前要求办理更名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安置对象共同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更名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安置房购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安置房购置中弄虚作假、非法转(出)让、抵押已购置安置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