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发〔201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
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
为确保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遏制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包括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处置之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
二、处置原则
依法依程序、公平公正、分类处置、疏堵结合。
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查封施工现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置标准
(一)关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
1.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办理或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提出了申请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
规划控制区内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的无房户、危房户,原地翻新住房,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2)对下述情形的较严重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基本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但拆除建筑物违法部分将会对其自身结构安全产生影响,从而无法改正到位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且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继续建设的。
较严重违法建设的规模超过建房标准且不能改正到位的,除处罚款外,还要由户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在集体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自行拆除的承诺,由村(社区)、组书面担保,对其违法建设部分(指超出建房标准的用地和建筑,下同)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3)对下述情形的严重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
不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擅自建设的;
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公共绿地、防洪、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城镇居民、“空挂户”、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购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村(居)民已有一处宅基地,又非法占地建房的;
占用基本农田、国有土地(含政府储备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且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仍强行建设拒不停工的;
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
2.对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但违法建设部分不影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如拆除建筑物违法部分将会对其自身结构安全产生影响,从而无法改正到位的,还要由户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在集体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自行拆除的承诺,由村(社区)、组书面担保,对其违法建设部分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2)对下述情形的较严重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扩建部分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或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的位置建设,但不影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且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继续建设的。
如拆除建筑物违法部分将会对其自身结构安全产生影响,从而无法改正到位的,还要由户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在集体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自行拆除的承诺,由村(社区)、组书面担保,对其违法建设部分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3)对下述情形的严重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
严重改变规划许可要求的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大幅度超过建设用地和增加建筑总量,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的位置建设,且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仍强行建设拒不停工的;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扩建部分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且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公共绿地、防洪、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占用基本农田、国有土地(含政府储备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3. 对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而新纳入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
(1)2012年4月18日之前,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办理了国土部门审批手续的,可以依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但超过了国土部门批准用地面积和建筑层数的,由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分局、娄底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娄星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分局)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2)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但未办理国土审批手续的,由娄星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3)不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的,由户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在集体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自行拆除的承诺,由村(社区)、组书面担保,对其违法建设部分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
1.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其建设能满足城乡规划要求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违法建设部分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2)对下述情形的较严重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且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继续建设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违法建设部分虽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相邻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
(3)对下述情形的严重违法建设, 依法予以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
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制性规定,且无法消除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或严重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与相邻利害关系人之间严重纠纷的;
违法建设部分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公共绿地、防洪、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2.对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但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违法建设部分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2)对下述情形的较严重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虽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要求,但相邻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
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且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继续建设的;
违法建设部分虽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相邻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
违法建设部分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3)对下述情形的严重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
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制性规定,且无法消除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或严重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与相邻利害关系人之间严重纠纷的;
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公共绿地、防洪、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违法建设部分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
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关于临时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
1.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2.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虽有一定影响,但暂不影响城市开发建设,不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临时违法建设,由业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的书面承诺,由村(社区)、组或土地业主单位书面担保,经市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暂缓拆除。
(四)关于拆迁安置中形成的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
1.拆迁安置户集中安置、退后重建、自选宅基地重建时,未办理规划手续的,由业主或者项目指挥部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协议中规定面积内的违法建设,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5%依法处罚业主单位后补办规划手续;对超出拆迁安置协议中规定面积和层数的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8%依法处罚被安置户,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中形成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严重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法限期拆除,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已建好安置房的,可依法限期拆除其过渡安置房;在规定期限内未建好安置房的,由户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待建好安置房后自行无偿拆除过渡安置房的承诺,由村(社区)、组和拆迁安置业主单位书面担保,经市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暂缓拆除。
3.拆迁安置户已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却又违法建设的私人住宅,依法限期无偿拆除。
四、工作要求
(一)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2个月内接受规划部门处罚和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包括临时违法建设,下同)分别由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分局、娄底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包括补办相关手续,下同),并报娄底市规划局备案。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娄底市规划局依法查处。
(二)对一般违法建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处罚标准为该档下限的30%以内。
(三)对较严重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改正到位,并主动接受处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为该档下限的50%以内。
(四)对严重违法建设,暂不影响城市建设、集体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对公共利益和公益设施不构成损害,与相邻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协议的,由户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在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自行拆除的承诺,由村(社区)、组和拆迁安置业主单位书面担保,经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批准后,接受处罚后,可暂缓拆除。
(五)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强制拆除:
1.违法建设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处罚、拒不改正的;
2.对城市建设和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构成影响、拒不接受处罚的;
3.与相邻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严重矛盾、未达成一致协议的;
4.拒不配合处罚、不作出书面承诺的;
5.拒不履行拆除决定的。
(六)对阻碍依法拆除、殴打工作人员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支持和带头进行违法建设,或为违法建设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为违法建设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所有违法建设其建设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