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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

时间:2018-12-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白银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号)精神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要求,为推进全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结合白银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四龙镇的农房补充调查工作。2018年年底完成全区5个乡(镇)45个行政村的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80%以上。2019年年底全面完成白银区农房补充调查工作,同时结合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形成房地一体完整的权籍资料成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具体任务

充分利用白银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积极开展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成果。

1.农村房屋调查。

房屋调查包括房屋产权状况、结构和房屋边长、房脚坐标测量以及房屋面积量算等。

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调查。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调查与房屋调查同步进行,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一是对新设宗地进行调查确权登记;二是对2004年以来搁置的未履行审批手续,但符合规划,补办用地手续后的宅基地确权登记;三是对存在纠纷前期没有确权登记的宗地,经调处后进行确权登记;四是对已确权登记的宗地权属界址线进行复核。

3.完善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

将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调查形成的资料及时录入已建成的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充实数据库信息内容,实现对农村地籍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储存、管理和应用,宗地、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

(三)实施步骤

2017年10月,通过招投标确定专业调查队伍。

2017年10月底,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设计书》,统一房地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口径和规程。

2017年11月中旬,对试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人员重点学习技术方案、勘测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2017年12月,完成四龙镇的农房所有权确权调查登记外业调查工作。

2018年,完成全区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完成70%以上。

201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白银区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登记发证信息录入。根据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和登记发证信息系统要求,进行逐户扫描录入报批等工作,达到发证条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4.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5.《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政策规定

(一)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必须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在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完善,补充开展农房所有权调查,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农房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

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宅基地中的一院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2.房屋测量。

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房屋边长丈量时,对确实无法丈量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

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高层多户,有户型图的,可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核实户型图获取的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无户型图的,需要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4.调查结果记录。

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二)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三)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农村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四)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四、技术标准规范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06);  

4.《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5.《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五、职责分工

国土分局解决辖区内农房所有权纠纷,资料收集、测量、内外业自查、权属审核、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维护白银区CORS站,进行成果自检及白银区数据汇总,建立白银区农房所有权数据库。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乡镇、村、社领导负责提前联系协调村民,保证能够按时入户和核对指认。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将农房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所需费用,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区农牧局负责协调处理白银区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协调白银区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林权的相关工作。

白银公安分局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乡级行政界线资料并协调处理乡镇、村级行政界限争议。

六、工作任务及时限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17年5月底前完成)。

为加强全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国土分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农牧、林业、公安、民政、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白银市白银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调查队伍,具体负责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2.制定方案 (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

结合实际,根据省、市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

3.开展试点(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龙镇永兴村作为全市试点,于2017年6月底先行完成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统一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标准和要求。

4.资料收集(2017年8月底完成)。

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资料;分幅权属界线图;房屋权属争议裁定书和相关依据;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土地变更调查资料;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房屋)权属历史资料;农村居民点宗地图;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大比例尺地形图。

5.完成专业调查单位招标(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合理划分标段,认真测算招标控制价,完成农房补充调查作业队伍的招标工作。

6.培训人员(2017年11月中旬完成)。

对参与调查发证和作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采取分级集中培训,熟悉权属界线调查、技术规程和工作方法,掌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要领、标准。

 (二)组织实施

1.申请登记。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使用者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农房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房权属证明等资料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2.复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

(1)对已完成集体建设用地 (含宅基地)使用权的宗地进行核查,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与原资料一致的,继续沿用,原有地籍调查表中只需补充《房屋调查表》,开展宗地内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调查。  

(2)对于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与原“三权”成果不符的宗地进行比对核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按“三权”技术要求修改完善,再进行宗地内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调查。  

(3)“三权”成果完成后新增的宗地进行补充调查,同步开展宗地内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调查。  

3.农房权属调查。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农房所有权分组组织调查:①以乡(镇)为单位组成多个调查组,按照农房所有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②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③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形成调查单元;④以宗地为调查单元。

4.建立CORS站。白银区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发挥现有的白银CORS基站技术支撑作用,开展农房测绘工作。

5.权属审核。对农房所有权人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权属、面积、用途、登记主体、类型、内容、程序和权属资料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分局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分局填写农房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6.登记发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国土分局土地登记人员填写《不动产所有权证》,盖章生效后予以颁发。

7.资料整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档案资料摆放整齐,分类存档,可按年度、地域、类型、统计台帐等将纸质资料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将所有纸质档案资料先行扫描或拍照并存入电子文档,要依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统筹信息资源,建立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统计、查询基本信息库,逐步完善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库功能,并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信息数据库相对接,逐步建立农房所有权信息录入、查询、统计等基础信息。

(三)检查验收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农房补充调查发证工作,并完成县级自检并申请市级初验。

1.成果核查与预检验收。

成果核查与预检验收逐级进行,白银区专人负责农房补充调查成果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配合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生产,监督承担单位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先进行自检、然后申请市级进行复查初验、省级进行内、外业核查、预检和验收。农房所有权发证内外业检查比例均为100%,经内业检查登记发证流程规范、资料收集齐全、纠纷处理成功率90%以上、证书颁发准确;外业检查界线、地类认定准确无误、测量符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为合格。

2.成果汇总与建库。

逐级对农房补充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完成白银区级管理数据库。

3.工作总结。

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白银区农房补充调查工作总结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为确保2019年年底全面完成白银区农房补充调查工作,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将农房补充调查工作列入今后三年政府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的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号)的具体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房一体调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积极协调,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根据财政经费分工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房权籍调查的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任务分工分级落实。2016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二〔2016〕27号),其中明确了“新增费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其他业务支出”。请各地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把关,确保成果质量。

县级要对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要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外业测量精确无误、图件清晰,数据库功能齐全、运行正常。确保图、数、实地一致,调查、登记、发证程序合法,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

附件:白银区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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