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原州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固原市原州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建(房)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固原市原州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3年内完成固原市原州区内农民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二、程序安排
(一)申请:由农村房屋所有者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初审:由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对历史原因造成用地和规划资料缺失的,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质量合格后,由村委会负责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确权;新建房屋必须资料齐全。
(三)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初审后的房屋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原州区人民政府确权。
(四)登记:固原市原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房管局)对原州区上报的申请资料审定后,转交登记机构进行最后审批。对要件资料齐全完善的,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齐全或不完善的退回补充。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4年5月)。由原州区政府负责对各乡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年代、审批手续、房屋质量和颁证等情况进行调查汇总,转交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二)宣传发动(2014年6月)
1、召开固原市原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发动。原州区同时组织乡镇、村组进行宣传发动,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技术、受理程序,为登记发证工作夯实基础。
(三)实施登记(2014年7月起)。从2014年7月 1日起,全面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测绘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2014年7月起开始先对城郊以外的头营、三营、黄铎堡、炭山、寨科等乡镇和近年来集中连片建设的小城镇建设房屋进行登记发证。
2、2015年开始对市区城郊附近清河镇、开城镇、官厅镇等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全面实施登记;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房屋登记颁证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原州区政府区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房管局),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原州区政府:组织协调各乡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清查摸底、统计登记、调查核实、汇总上报;督促指导辖区内乡镇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公告;提供固定办公场所、指派专人在房屋登记工作中配合登记机构开展测绘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原州区(乡镇)开展登记工作所需的经费;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问题。
市住建局(房管局):制定固原市原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管理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颁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界定等问题,指导、督促原州区国土资源部门为申请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确认证明。
市财政局:负责解决房屋登记机构工作经费和设备采购资金问题。统筹安排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市级承担的经费。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原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
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原州区政府及各乡镇要加大经费投入、制定实施细则、提供固定办公场所、设专职联络员协助办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为农民居民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提供良好服务。
(三)对在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违规失职甚至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