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被拆迁居民租房补助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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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让鞍山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减轻被拆迁居民的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1日起,至我市新拆迁政策出台前,我市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住宅房屋租房补助费,提高到原来的3倍,即:单室由原来的8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双室由原来的1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叁室及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由原来的12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其中新增加的2倍费用以各区政府补助的形式发放。超期过渡期间的租房补助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由区政府予以补助,单室每月补助160元,双室每月补助200元,叁室及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每月补助240元。
二、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中,父母和子女居住的两处住房同时拆迁在外过渡期间,由政府帮助解决一处动迁周转用房。
三、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中,对低保家庭拆迁居民在政策安置标准之内,超过原面积的扩大安置面积部分,如本人无力承担安置费用,由政府负责缴纳扩大安置面积部分代建费并办理房屋产权。若拆迁前该房屋为个人产权,政府缴纳扩大安置面积部分代建费后,该户居民拥有回迁房屋原拆迁面积的部分产权;若拆迁前该房屋为公有产权,政府缴纳扩大安置面积部分代建费后,回迁房屋仍然为公有产权。
特此通知。
附件:租房补助费发放标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