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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
  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2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参照《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东至木兰路,南至松木堡村村界,西至北沙河,北至木兰二路。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7.6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照6.08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安置。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不低于8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不高于20%;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如有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社会保障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规定办理参保。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照一茬计算,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设施农业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收范围内,必须具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下简称房证),或具有经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确权的由房屋单位颁发的《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证载明的为准;房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登记为准;对用途有异议的,以规划建设部门的设计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在征收区域内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含装饰装修)。
  2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安置房屋地点。悦澜湾保障房9、10、13、16、23、26号楼房,一类户型42套、二类户型40套、三类户型127套、四类户型45套,共计254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奖励。
  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验收通过的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②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一个房证给予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货币化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按45平方米计算。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除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1.货物搬运以及设备拆卸、搬运、安装的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在征收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履行评估程序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四)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5平方米签约奖励面积。
  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产、办公、存储物品的非住宅房屋。
  九、 腾空房屋验收及安置顺序号确定
  (一)房屋腾空要求及验收程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保持房屋的完好无损,不得损坏门、窗、炉灶、暖气等物品,被征收人要按时结清水费、电费等;房屋腾空后,原房主应立即要求房屋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开具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的现状及水、电销户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并发放搬家顺序号。
  (二)安置顺序号确定。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搬家顺序号加上交款顺序号之和除以2,得出安置顺序号,按照安置顺序号在同类户型中选择回迁房屋。如果遇到选择户型相同、安置顺序号相同的回迁户,则以搬家顺序号在前为先。对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或搬家的,以现场分段抽取顺序号为准。
  (三)资金结算。搬家3日后15日内,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腾空验收单到征收补偿大厅窗口办理补偿资金结算。
  十、 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20日。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后15日内。
  十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一)成立征地补偿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组长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补偿组织分工。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签订协议、补偿款发放及回迁安置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地相关手续、组织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及进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等工作;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证房屋及产权证认定工作;市林业局负责配合项目单位对被征收的林地办理相关手续;市人社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安置相关手续;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区综合执法局做好相关工作;市信访局与区信访局共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十二、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                                         (共印12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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