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6日
(发至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集体林业改革综合试验示范区建设的部署及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集体林“三权分置”工作安排意见,自2017年开始在全市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是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顺应农民保留林地承包权、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意愿,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体林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进一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实行集体林“三权分置”,是对集体林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明晰集体林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对于促进集体林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地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重点对全市集体林地(林木)已发生或拟发生流转的林权,对其中的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已经流转的林权,对其中的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签订完善合同,并向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对承包农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只发生经营权性质的权属流转,已签订合同,但未对受让方发放林权证的,对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向受让方补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对承包农户新发生林权流转的,及时对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向流转受让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三、工作机制
建立“市级领导、县(区)组织、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工作方案;县(区)林业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下派工作组督促、指导乡(镇)组织实施。
四、林地经营权登记
林地经营权登记,是对从林地承包经营权分出的经营权依法进行确认登记。本次试点重点对发生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属性进行确认登记,并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一)林地经营权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林地经营权分置、流转和经营权益的有效证明,由县(区)政府统一制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承办经营权登记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的具体工作。
(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有效期限以流转合同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登记,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登记机关在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应同时在林地出让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对原《林权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登记的,应予以撤消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公告作废,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2.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4.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5.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6.属于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的;
7.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五、《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携带林权证、林地流转合同、收款收据、林地(拟)发展项目,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转移登记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征得原林地承包人同意,并要求三方到场签字确认。
(二)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已流转或拟流转林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受理。对审核无误的流转地块,经村委会受理后登记造册,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受理表》。
(四)外业调查。由县(区)、乡(镇)林业部门业务人员组成的督导组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开展全村森林资源调查,查阅林地流转合同,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地块逐块进行外业调查,绘制GPS实测图并登记造册,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台账》。个人流转的,需流转双方签字认可;集体流转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五)公示。村委会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台账》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公示回执。公示期内,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六)填写申请表。流转双方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核。
(七)发证。流转双方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申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携带以下材料:
1.《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2.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林地流转合同原件;
4.《林地经营流转外业调查表》;
5.流转地块实测图;
6.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7.公示回执;
8.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需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评估报告。
六、时间安排
(一)组织宣传发动阶段(4月15 日—5月31日)。各县(区)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利用电视、报纸、版报等媒体或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10月31日)。按照《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各县(区)对“三权分置”工作做出全面总结、验收,相关材料由县(区)、乡(镇、街道)、村分别进行存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溪市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各县(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坚持科学推进。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实施,明确试点任务、方向和时间表,确保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和成果验收。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督察室、市林业局要定期对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共印30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