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5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解决城区保障性住房房屋确权
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解决城区保障性住房房屋确权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本溪市解决城区保障性住房房屋
确权问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未验收入住房屋确权问题,保障房屋确权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优先解决城区保障性住房房屋确权问题,同时不发生新的此类问题。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未验收入住房屋确权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本溪市房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疑难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隋显利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旭东 副市长
成 员:丁 勇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主任
吕彦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金明哲 市房产局局长
杨雨舟 市消防局局长
王胜秋 平山区区长
李 友 明山区区长
代 萍 溪湖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丁勇(兼)。
三、工作措施
(一)限期补办房屋确权手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建设单位并下发督办通知,规定补办手续时限。原则上,建设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完毕;对于问题复杂的建设项目,经市房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限3个月。
(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局、市房产局等各部门在补办手续时应以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认定)确定验收规范和收费标准,并继续享有当时相关优惠政策。
(三)因公建部分土地出让金欠缴影响房屋确权的,一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二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60%征收,对于缴费困难的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房产抵押形式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抵押值为不低于缴费金额的2.0倍,抵押时间为1年,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置抵押财产。
(四)对于涉法涉诉的建设项目,待司法判决后,再由领导小组具体议定补办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在限期内无法完成补办确权手续的项目,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五)开发企业法人走死逃亡,开发企业开发资质已注销、破产倒闭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牵头办理。
(六)建设项目存在未动迁、拆迁不到位及违建乱建的,可分期、分栋和分户进行确权。确权后的拆迁和处理违建问题,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办理。
(七)保障性住房项目6层加1层阁楼项目,坡屋顶阁楼单独成户,可予以确权。
四、部门职责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将具备确权条件的项目转至市房产局进行面积核算,加盖有“本溪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公章的竣工图作为市房产局进行测绘的依据。
(二)市房产局建筑面积测绘值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值产生的误差值不超过5%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时,产权分户清晰,可由市房产局产权处按房屋实际结构予以认证。
(三)市消防局负责对涉及民生工程且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住宅建筑,以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确定验收规范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符合本方案确权条件的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辖区内违建乱建工程负有管理责任,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六)本方案及本政发〔2014〕3号文件未尽事宜可报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五、处罚措施
(一)对限期内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补办手续的建设单位,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如建设项目没有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时限且不积极补办手续的建设单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建审手续、缴纳税费和相关资产进行核查,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并按照《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将涉关企业及法人列入黑名单。
(二)对未验收入住房屋问题一律实行“零容忍”。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未经规划批准的用地,一律不得拆迁;对未完成拆迁工作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对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屋,一律不得销售;对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供水、供电、供暖、供气。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及本溪高新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商品房确权问题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