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党中央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将基本草原调整为非基本草原
基本草原是各级政府依据《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3〕60号)规定程序划定的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基本草原一经划定,必须依据《草原法》严格保护,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采取“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方式将基本草原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擅自调整的基本草原不受理、不备案、不承认。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
二、严格落实草原属地化管理责任
各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草原属地化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占用草原情况排查清理工作,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非法占用草原行为。对已占用草原的建设项目,或“先建后批”“边建边批”“建后补批”等非法占用草原的,要依据《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整改。各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草原管护巡查,及时发现、依法处理非法占用破坏草原环境行为。切实增强政府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意识,对在草原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和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要求,牢固树立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意识,依法行使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按程序做好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工作的服务、指导、预审等工作。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征占用草原建设项目,要积极主动帮助项目单位尽快履行申报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四、大力开展《草原法》宣传工作
各县(市)政府和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草原法》宣传工作,切实加大《草原法》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草原法》,普及《草原法》知识,努力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草原法》贯彻落实,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