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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阜新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扩大有效需求,优化市场供给,建立购房和租房并举、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使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将化解房地产库存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逐步建立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推动城镇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有序引导农民工和农民进城居住;与发展服务业相结合,利用好已建成的商业设施,大力发展服务业。
  二、工作目标
  (一)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房地产去库存任务。通过户籍和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发挥市场功能等措施,将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调整到合理水平。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进一步缩短,力争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2至18个月以内。
  (二)2017年房地产工作目标。
  1.全市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2%;
  2.各县区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不低于12%。
  三、主要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政策措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房地产库存。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承担本地区房地产去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县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和落实金融、税收、土地等相关政策,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政策环境。(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调控,因区施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加大库存量较大县区的去库存力度,全市年度新开工项目面积控制在上年度商品房成交面积50%以内。对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我市平均水平的县区,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行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全面采用货币化和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征收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采取直接发放货币补偿、政府团购社会房源、搭建平台、动员开发企业打折销售、棚改居民自主购房等方式购买库存商品房屋作为征收安置用房,做好棚改拆迁安置和消化存量商品房的衔接。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对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置业。打破政策瓶颈,吸引农民进城购房,实行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进城购房并办理落户手续或办理居住证的,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市民化服务;农民工子女办理居住证的可在已购商品房屋所辖学区上学并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全额契税奖励。鼓励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给予购房折扣和贷款优惠,发挥好“农民安家贷”的支持作用,释放农民工等群体购房需求。保障农民在农村的原有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出台优惠政策,激活房地产市场。2017年市政府组织召开两届房交会,房交会期间政府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发企业推出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刺激住房消费。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去库存工作方案最新要求,要对商业网点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进一步推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突出互助作用,加强住房消费金融服务,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合理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贷款周期。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确保公积金缴存额度。缴存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农民工贷款购房。重强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和规范运行,确保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加快建设交通、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各县区对因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不全导致的库存,要加大投入,尽快完成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对因公共服务滞后导致的库存,要引入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购房吸引力。(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提升房地产开发规划执行力,结合各县区商品房销售情况及库存分布,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控制开发总量,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资源的指导作用。(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对拿地未开工项目、已开工未售出项目、已竣工未售出项目,可以适当调整规划用途、商业配套比例、户型结构、车位配比等规划设计条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孵化器、创客空间、电子商务企业等用房;将库存非住宅类商品房转为研发办公生产性服务业、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并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消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房地产、统计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定期协调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真实运行情况。(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房地产企业产品创新、开发模式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提高自身造血机能,促进房屋销售。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涉房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不合理审批和收费,加大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电力、供水、供暖等配套设施市场化改革力度,推动房地产企业“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查督办,考核问责。
  各县区对照本方案逐条对照梳理,逐条分解落实。市政府将加强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督查督办和考核问责,并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迟缓、落实不力的县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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